敌国条款


据官方媒体报道,2026年4月17日4时02分至17时50分,日本自卫队“雷”号驱逐舰过航台湾海峡。
台湾海峡是中国的内海海峡,绝非所谓的“国际水域”,这是基于历史、法律、文化和国际关系准则的事实,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常识。
自1949年以来,中国政府始终对台湾海峡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和管辖权,任何国家的舰艇通过台湾海峡,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规则,提前向中方通报并遵循无害通过原则。
日本自卫队“雷”号驱逐舰此次擅自闯入,且未履行通报义务,明显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对中国核心利益的公然挑战。
对此,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及时组织海空兵力对其全程跟监,有效瞰制管控。
我方将其定性为“蓄意挑衅”和“错上加错”。

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张晓刚义正言辞:日本自卫队舰艇在台湾海峡兴风作浪,向“台独”分裂势力发出错误信号,这只会激起中国人民更大的义愤,更加坚定反击日方玩火挑衅的决心意志。我们敦促日方迷途知返,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和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中国军队始终保持高度戒备,坚决反制一切外来干涉图谋,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大家记得4月17日是什么日子吗?
1895年4月17日,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新约》。
故意选在这个日子闯入台湾海峡,足见其狼子野心从未灭泯。
笔者认为,今时今日,有必要重提"敌国条款"。
"敌国条款"是二战后由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在《联合国宪章》中对日本、德国等法西斯国家所订立的相关约束性条款,旨在防止侵略战争重演。
这里所说的“敌国”,特指德国、意大利、日本等法西斯轴心国,以及轴心国的仆从国家。
"敌国条款”由《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及第107条构成,具体内容如下:
第53条:一是安理会可利用区域办法或机关开展执行行动,无其授权不得采取此类行动;但对付二战敌国、防备其再施侵略政策的步骤除外。二是这里的敌国特指二战中是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的国家。
第77条:托管制度适用于三类领土,分别是原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地、二战中从敌国割离的领土,以及管理国自愿置于该制度下的领土。
第107条: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简而言之,第53条:允许战胜国对二战敌国(德、日等)不经安理会授权采取强制行动;第77条:规定战胜国对战败国殖民地的托管制度;第107条:保留战胜国对敌国因二战采取行动的合法性。
虽然第53条属于行动程序豁免,第77条属于领土处置权,第107条属于行动合法性保障,但三者共同构成防范轴心国再侵略的法律框架。其核心就是针对德、意、日等法西斯或军国主义国家的任何一国有再次实施侵略政策的任何步骤,中、美、俄等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有权对其直接实施军事行动,无须安理会授权。
"敌国条款"制定于1945年《联合国宪章》起草进程,通过敦巴顿橡树园会议、雅尔塔会议和旧金山会议多次讨论形成,于1945年6月26日签署后正式生效。
该条款虽然在冷战后较少启用,但从未失效。未经废除,便始终具备法律效力。
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条明确放弃战争权、不保有战力,这本是对国际社会的和平承诺。但近年来日本不断突破底线:解禁集体自卫权、修改安保文件、发展反击能力、防卫预算连增十余年,早已偏离专守防卫原则,军事扩张野心昭然若揭。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早已明确台湾属于中国领土,日本作为战败国本应严格遵守,可高市早苗等右翼政客却公然将中国内政与日本“存立危机”绑定,叫嚣动用集体自卫权,现在又在台湾海峡兴风作浪,这是严重越界和公然挑衅。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作为二战战胜国和联合国创造成员国之一,中国有权在“敌国”再次表现出侵略政策或行动时,无需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批准,直接采取军事反制措施!
作为二战战胜国和联合国创造成员国之一,中国有权在“敌国”再次表现出侵略政策或行动时,无需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批准,直接采取军事反制措施!!
作为二战战胜国和联合国创造成员国之一,中国有权在“敌国”再次表现出侵略政策或行动时,无需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批准,直接采取军事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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