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会计核算怎么做?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其中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行加计抵减政策,即允许其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进行抵减。以下是针对该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具体解读:
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获取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必须遵循《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来处理相关增值税业务。在实际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及根据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具体操作如下:
(1)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并且这个数值超过了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那么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将全额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银行存款
(2)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则应以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来抵减应纳税额直至为零。未能完全抵减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将结转至下一期继续使用。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获取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必须遵循《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来处理相关增值税业务。在实际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及根据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具体操作如下:
(1)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并且这个数值超过了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那么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将全额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银行存款
(2)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则应以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来抵减应纳税额直至为零。未能完全抵减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将结转至下一期继续使用。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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