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的租金该怎么交税呢?
1、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进行了修订,明确指出:“纳税人在提供租赁服务并采取预收款方式时,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定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对于其他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的情况,规定了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进行平均分摊。如果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则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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