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账款收不回来,该怎么办呢?
对于长期挂账的大额欠款,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无法收回的应收或预付款项可被认定为坏账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为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且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并且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3.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偿还债务; 4.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仍无法追偿的; 5.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收回的; 6.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当企业将某笔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时,还需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需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确认: -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应有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清算公告; - 涉及诉讼案件时,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仲裁机构仲裁书,或者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 若债务人停止营业,则应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 对于债务人死亡或失踪的情况,需要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个人死亡或失踪证明; - 债务重组情况下,必须提交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帐务处理方面,对于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应当记入“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为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且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并且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3.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偿还债务; 4.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仍无法追偿的; 5.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收回的; 6.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当企业将某笔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时,还需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需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确认: -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应有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清算公告; - 涉及诉讼案件时,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仲裁机构仲裁书,或者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 若债务人停止营业,则应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 对于债务人死亡或失踪的情况,需要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个人死亡或失踪证明; - 债务重组情况下,必须提交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帐务处理方面,对于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应当记入“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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