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1.1)

从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过渡到封建主义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在经济发展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在奴隶占有制末期,奴隶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全部经济关系,变成了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和障碍。

比如,需要有监工经常监视的奴隶劳动,由于是一种成群结伙的劳动,因而不可能在这个时期采取生产率较高的个体耕地方法。标帜深耕细作的重犁,虽然在晚期罗马帝国的若干省份被间或采用,但就整个古代世界说,它并未得到广泛传播。只是在中世纪初期,重犁才获得迅速而广泛的采用;需要成群结伙从事工作的奴隶劳动,阻碍代表农艺进步的重犁的推广,而摆脱奴隶依附关系并组成家庭的农民的劳动制度,则恰恰相反,迅速地促进它的传播。当然,这仅仅是说明古代末期生产力如何发展成为封建经济关系的无数实例中的一个。

奴隶不关心有效地使用工具,更不关心改进工具。任何稍微复杂的工具都遭到破坏和损毁。整个古代奴隶占有制时期普遍使用的水磨(下射水车)始终很简陋,在封建时代以前一直没有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经过改进的葡萄压榨机也没有获得广泛采用。在农业中,使用耕畜受到了限制,因为奴隶对喂养和照料牲畜没有丝毫兴趣。

奴隶劳动的所有这些方面束缚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但这种情况仅仅在奴隶占有制末期才暴露出来,并且表明奴隶劳动只适合于从前较低的生产发展阶段。奴隶占有制度曾存在过三、四千年的时间。这说明它不仅适合于生产力的一定水平和性质,而且适合于生产力极端缓慢的变更速度,适合于生产力的几乎停滞不前的状态。只是在这个漫长时代的末期,才看到生产力比以前全部古代历史时期有了较大的进展。

同时,在奴隶占有制末期,统治阶级采取了鼓励奴隶从事劳动的多种多样的办法。比如,下列事实越来越普遍:将特别能干的奴隶予以释放,从而,不仅用监工的皮鞭,而且用获得释放的希望,来诱惑其余的奴隶;将奴隶安置在一块土地上,让他们自己经营,实行“彼古里”[ 新的依附形式之一种,奴隶被分与土地和其他财产,近似隶农制。——译注];但奴隶必须用一部分收入来孝敬主人。所有这些办法都证明,生产力的水平现在要求建立直接生产者对劳动的新的态度,从而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另一方面,这些办法证明奴隶占有制社会已濒于崩溃,因为上述这些办法中的大部分都是奴隶占有制早先不发达阶段实行的一些经济制度的复活。不过,这些办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则是新的封建制度产生的征兆。

新兴的生产力的性质,不是要求发展奴隶制度下以同种劳动的简单联合为基础的大生产,而是要求发展个体生产。在世界史的这个时期,只有确立起细小的个体经济的统治地位,生产力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由于经过广器的社会运动和所谓“野蛮人的征服”,封建主义产生了,于是,生产关系便和那在旧的奴隶社会内部诞生的、但未能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合了。

早在奴隶社会的晚期(如罗马帝国的奴隶制),以及在没有经历奴隶社会的部落(如经历原始公社制度解体的日耳曼人、斯拉夫人),封建经济的因素即已出现。

奴隶占有制度崩溃之后,封建制度的建立,通常(如在西欧、拜占庭、中国)都是经过封建关系,即在奴隶占有制度和原始公社制度解体条件下出现的封建经济的因素和前提的交互作用和综合的结果。关于封建关系的两种形成过程的综合结果的这个原理,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序言”中第一次提出的。这个原理对于理解封建社会的初期发展阶段以及对于理解中世纪早期的经济史都具有指导的意义。

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如果和资本主义的生产力相比,可以说是低下的、墨守成规的,但若和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生产力相比,则无疑是前进了一大步,而首先是在当时的主要生产部门——农业中前进了一大步。封建主义生产的特点,就是农业进一步的发展,比如,三区轮作制逐步推广了,园艺业、放牧业、酿酒业、榨油业进一步发展了。农业所以能够获得这些成就,因为进一步改善了铁的冶炼和加工方法,推广了各式各样的铁犁(重犁、轻犁等)及其他某些铁制工具,发明了风磨,广泛传布和改进了水磨(上射水车、下射水车)、葡萄压榨机以及其他设备和工具。织布机的推行在封建主义生产的发展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专门生产技能的积累和各种新技术的发展,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使手工业劳动部门以新的形式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其实,手工业劳动部门早在封建时期以前便已出现,而在封建主义初期它在某些地方却几乎消失。社会分工的这种飞跃表现为封建城市兴起、城市脱离乡村,这是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极重要因素之一。

中世纪城市手工业技术的特点,就是分出了各种专门的手工生产工具,生产者即手工业者掌握了熟练的技巧,某些部门(金属加工、制革、染色及其他等手工业生产部门)采用了比较复杂的设备,手工业者之间的分工增强了。在手工生产的条件下,生产力的增长主要表现为分工的加强。这一切便创造了一些条件,使手工工厂有可能在中世纪末叶出现,而与手工作坊并列发展。

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及其发展的主要的基本的特点是:农业对手工业以及乡村对城市的绝对统治,这种统治一直延续到封建主义末期,虽然手工业发展了,城市也增长了;农业不但在广度方面(开拓森林,开垦荒地,在幅员广阔的土地上建立起为数众多的乡村——定居的和半定居的住地),而且在经营方法的深度方面(耕耘,轮种,施肥,耕作业与畜牧业结合,发展专门的菜蔬、园艺作物、技术作物和饲料作物)都向前发展了;个体生产者握有了生产工具,就象“蜗牛带上了硬壳”;个人的经营方法和技能以及各个工作者的经验具有决定意义;生产具有细小的、个体的性质(甚至在大地产上的徭役劳动也不是真正的联合劳动,只是农民个人劳动成果即作业的总和)。由此可见,分工的发展,反映的不是同一生产部门中的技术分工,而是各个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分工,虽然越来分得越细的专业化和个体生产者的独立活动,归根结底,必然引起另种相反的倾向——各种专业在同一生产部门中结合起来。

封建主义生产关系是和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和发展方向相适合的。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任何社会里都是社会生产,或者换句话说,是生产方式这个统一整体的两个不可分的方面,同时,生产力是最活动的一方。但是,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既然决定于该种生产力水平和性质,它自然会反过来决定生产力的发展速度。

奴隶占有制生产关系解体之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便成为这样一种社会形式,它使生产力在数千年间能够而且必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这种生产关系在它本身没有丧失作用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以前,是决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力量在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是什么东西使它本身对社会生产力起了一种动力的作用呢?首先是直接生产者不同于奴隶所处的地位,他们获得了部分的人身自由。直接生产者有了自己的经济,并获得某些有限的权利(首先是生存权:封建主一般已不能任意处死农民),因此对自己的劳动成果相当关心,成为生产效率很高、主动性很大的工作者。他们在自己的经济中在一定程度上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工作;而在残暴的奴隶社会,奴隶却没有家庭,没有自己的经济,对劳动不感兴趣。新的生产力要求工作者具有某种劳动愿望,并关心劳动成果。因此,封建主宁愿要农奴,而不要奴隶,因为奴隶是一种非常消极的和没有主动性的工作者,而农奴有自己的经济、自己的生产工具,因而对农作劳动具有一定兴趣,尽管其收成或其劳动的大部分被封建主占为己有。

封建主义生产关系所以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一种动力作用,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农民以及后来的手工业者,都在某种程度内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因而稍微改进了劳动过程,并且,由于这些微改进的累积,终于使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了。

直接生产者的经济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小农经济与独立手工业生产二者,……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401页注。]当然,这并不排除在个别时期、特别是在徭役农奴制时期还存在有大地主经济,但是,象上面所说的,它实质上已不是大规模的生产,其基础已由小农经济所组成:这里,每个农民用自己的农具和耕畜,全家独自作完这种或那种工作。因此,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基本上是由分散的小农经济(以及后来的手工业)构成的。

封建社会是对抗性的阶级社会,这里,直接生产者和剥削者是对立的,因为剥削者将生产者的劳动产品的一部分(或直接将劳动的一部分)攫为己有。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阶级对抗性质是它的极深刻的根本的特点。封建经济是一种露骨的阶级经济;在封建社会里,人们的全部经济关系最终归结为阶级关系。

“阶级”这个概念首先就是一个经济范畴(即经济阶级),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极重要范畴之一,只有借助这个范畴才能对任何阶级对抗社会的全部生产关系的复杂体系作出科学的分析。只是带有工艺涵意的生产力才勿需用“阶级”概念来说明,——而事实上,生产力本身也不是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就经济涵意说,没有任何一种“生产”不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即生产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究竟把生产关系理解为什么呢?马克思主义将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区分为三类相互依存、依次产生的现象:(1)这种或那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某种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3)完全以(1)(2)两项为转移的产品的某种分配形式。“生产关系”概念的全部涵意就是如此。生产关系的头一个特点、最深刻的特点,也就是决定人们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的其他诸特点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已经告诉我们,生产资料要么是社会公有(没有对抗阶级的社会),要么就带有阶级对抗性质,也就是说,生产资料为社会上一部分人所垄断,为一部分人占为己有,用来剥削另一部分人。在对抗性社会里,直接生产者为了劳动,为了生产,就得屈从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替他们工作。直接生产者没有可能将自己的劳动力同他所不具备的生产的物质条件结合在一起。这里,物质资料的生产不是先于对抗性关系的:它本身也只是在这种对抗性社会形式之下才得以进行。占有(分配)在这里表现的仅仅是生产从属于创造剩余产品即占有剩余产品的目的。如马克思所说的,“……所有(利用)是生产的一个条件,……在没有任何所有形式的地方就根本谈不到有任何生产,因此也谈不到有任何社会”[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版,第150—151页。]。社会中劳动产品的分配完全决定于:社会中生产资料是怎样分配的,谁是它的所有者。

如果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着手分析封建经济,那就会立刻揭露封建经济的阶级本质即剥削本质。同时,也很明显,首先要注意的不是封建所有制的法律形式,而是那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封建社会中是谁支配着生产资料,是劳动者自己,还是那些不事劳动而使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的人们。生产关系的状况首先回答的问题是:生产资料为谁所有、归谁支配——是归全社会共同支配,还是为一部分社会成员、个别阶级所支配,用来剥削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别的阶级。

必须再次强调指出,当我们从经济涵意上说明原始公社的和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或者奴隶占有制的、封建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所有制”时,我们指的就正是这点。把所有制看作某些人们对物质资料、对财物的关系,是不正确的[ 关于所有制是阶级之间的关系的论点,请参阅苏联“**人”杂志1954年第8期第121—128页编辑部论文。]。所有制是人们之间的关系。单单说所有制是“占有”某种东西,而不强调它同时也是不容许别的任何人支配这些财产,是不够的。当作经济范畴的所有制,不是人们对财物的关系,不是人们单纯“占有”财物的问题,而是人们之间的关系,即所有者(个人或集体)和那些没有直接支配这种财物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法律上的所有权仅仅是将这种关系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从经济方面耕,所有制始终是一种社会关系 ——所有者和非所有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可能为个别公民攫为己有;苏维埃法律严惩窃据国家的(全民的)或集体农庄合作社的财产的任何人,它公开维护这种生产关系: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或集体农庄公有,而不是为个别人所有。在阶级对抗社会里,生产资料不是归全社会所有,而是为垄断它的那部分人所有;这种生产关系受到私有(有时是集体所有)权的保护,私有权不容许别人使用这些生产资料,除非经得所有主的同意。这就是说,私有权使所有主获得剥削别人的权力,只是因此他才让别人使用这些生产资料。

马克思主义经济科学不是考察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即它的法律特点,而是考察它的经济内容。如果从法律形式出发,对抗性社会的阶级结构就会变成是来自阶级以外的法律形式的某种派生的东西。马克思解释说,对于所有制的关系,不应该从它的“法律表现”来考察,而是应该从“生产关系”出发来揭露它的现实的经济本质[ 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选集》,1953年俄文版,第153—154页。]。作为社会基础的,不是所有权,而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所有制。为了区分封建主义所有制形式和资产阶级(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决不能从下述观点出发,即:资产阶级所有制是自由的和绝对的,封建所有制是有条件的、局限的,它反映着封建等级制度,等等。马克思主义在断定社会形态首先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它决定所有其他经济关系)的不同来区分的时候,所说的不是这点。马克思主义说明的是:生产资料是归全社会、全体劳动者所有和支配,还是和劳动者相分离,而为个别人、个别集团、个别阶级所支配,用来剥削劳动者。没有比这种经济关系再为深刻的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就是握有财产的人和没有财产的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阶级关系。事实上,阶级就是首先按照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些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来区别的社会集团[ 《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82页。]。上述种种不仅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有关,而且也与占有生产工作者及其劳动力的制度有关。

封建所有制形式跟奴隶所有制形式和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都不同,因为在封建制度下不是一切生产资料全同劳动者相分离。但当时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不归劳动者所有;在封建制度下,绝大部分劳动者没有完全支配土地的权力,土地是封建主的财产。

据上所述,封建主的土地所有制,不是封建主对土地的关系,而是封建主对失去自由支配这种最必需的劳动条件的人们的关系,也就是说,是垄断土地的封建主对农民——农业劳动者的关系。在封建制度下,土地所有主不是一般的个人,而是作为土地占有者阶级同失去土地支配权的农民阶级直接对立的封建主。除这层关系而外,还有封建主对农民人身的不完全占有(下面就要谈到),即农民丧失自由支配自身、支配自己的劳动力的可能,

从对第一个问题——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的答案当中,又得出了对第二个问题——关于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及他们的相互关系——的答案。劳动者和跟他分离的土地的结合是靠土地所有主剥削依附于他的生产者实现的。封建社会的主要社会集团是土地占有者阶级和依附农民阶级。这两个阶级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就是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地位,就是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列宁说:“农奴制社会中的阶级区分,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完全从属于占人口极少的地主。”[ 《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8页。]

除了这些主要的对抗集团外,在社会生产中还存在有中间的和阶级内部的集团。比如,在封建社会,广义地说,农民和手工业者同属一个社会阶层,都是受封建主剥削的直接生产者,但是他们在生产中的地位极不相同,因为手工业者不需要土地这种生产资料(虽然——下面就要提到——手工业者在经济上对土地占有者阶级有某种程度的依赖)。农民和手工业者这两个集团在经济上的相互关系不是对抗性的,他们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活动”的性质,与统治者和劳动者在经济上的相互关系是截然不同的。在统治者和劳动者的相互关系中,“交换活动”的性质完全是不等价的:统治者无偿占有直接生产者的一部分劳动,同时,统治者享有世袭权和审讯直接生产者的权力。相反,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相互关系中,则有等价交换各自活动的倾向。

在封建社会里,社会集团表现为等级的形式,而等级是和阶级不完全符合的,这样,就使阶级对抗的情况更加复杂和紊乱了。但是,封建社会中基本的、有决定意义的生产关系是带有阶级的、对抗的、剥削的性质的。只有从这种基本的生产关系出发,才能了解那些次要的、以它为转移的社会集团的关系。

最后,封建社会中产品的分配形式,即各不同阶级和集团占有社会产品的比例,也完全决定于以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关系为转移的各阶级和集团的相互关系。封建社会中生产的全部产品分为二部分:剩余产品,为封建土地占有者阶级所占有;必要产品,为直接生产者——农民和手工业者所占有。

必须着重指出,剩余产品和必要产品这两个范畴所表明的决不是生产力,而是生产关系,即对抗社会的阶级关系。不能把它们同生产技术范畴如劳动生产率混为一谈。一定水平的劳动生产率只不过是阶级存在的必要的物质前提,这就是说,生产必须达到这样一种水平,即:劳动者创造的产品多于用以恢复其在生产中消耗掉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但同时,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又是过渡到无阶级的共产主义制度的前提。“劳动生产率”范畴表明生产力,因而适用于任何生产方式。相反,“剩余产品”范畴不具有普遍的性质: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全部劳动产品都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把用于社会需要和再生产需要方面的那部分产品叫做剩余产品,就等于说劳动者自己剥削自己了[ 参阅《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650页。]。不是生产者生产的任何多余的产品都叫做剩余产品,剩余产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从直接生产者手里攫为己有的那部分产品。

可见,产品划分为必要的和剩余的,同产品划分为用于个人消费的和用于社会和再生产需要的,二者是没有直接联系的。这是两种不同的划分。再生产的需要,在一种生产方式下,由剩余产品补偿,在另一种生产方式下,由必要产品补偿,这要看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根本的生产关系的类型而定。在封建社会,剩余产品为封建土地所有者阶级攫为己有,几乎全被他们自己、他们的仆从、奴婢、侍卫以及他们的国家机关和教会组织非生产性地消费掉,也就是说,几乎没有用在再生产需要方面。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封建主所独占的土地这种生产资料不需要补偿,土地本身在生产过程中并不被消耗掉。在封建制度下,再生产费用差不多全部落在直接生产者的头上,由农民和手工业者担负。这种状况给封建制度下分配社会产品的情景打下了深刻的烙印。总之,封建经济的特点表明,产品的分配形式也完全决定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和各不同社会集团(阶级)在生产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