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刘虎的事情有了反转,根据联合调查组的通报,网帖多处与事实不符,同时警方把刘虎的刑拘变更为取保候审,虽然放了人,实际上还是认定刘虎是戴罪之身。如果此事到此为止,似乎还意犹未尽,这件事反映出来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尺度与频繁发生的征地拆迁纠纷,依然值得深入探讨。

一,刘虎文章有错误,但警方应该介入这个案件吗?

首先,刘虎开办的只是一个公众号,不是正式媒体,因此他只能说是发了一篇文章,不算是报道,也不算举报,刘虎在回复成都纪委监委时也是做如此表示的。

那篇文章直指蒲姓书记逼死教授,现在又逼走招商企业。从法律来说,这涉及到县委书记的名誉权,县委书记如果觉得被冤枉栽赃,可以告刘虎诽谤或者侮辱,而不应该动用警力,诽谤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自诉案件,刑法的上位法《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且县委书记既是公职人员,同时又是**员,按照党章规定,所有的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试问,普通劳动人民是否能动用公权力保护自己的名誉权?显然是不可能的。说白了,这个事情就是公权力假借政府威信受损,对批评者进行打击报复。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县委书记作为个人,也不能随便被诽谤或者侮辱,那么,言论自由的底线应该是追求真相,追求社会公义,至少不恶意造谣。在刘虎的文章中所列的事实中,庹教授在绝望中自杀了,与政府拆迁有直接关系,商人王某某投资血本无归,这几个基本事实应该是存在的,只不过全部的事实可能更为复杂。蒲书记作为涉及到两件事的地方主官,先后被庹教授和王某某举报,从写作者的角度看,可以认定为事情的相关方,至于相关性强弱,刘虎确实没有进行充分核实,这是他的问题,但仔细看他的文章,感觉不到恶意造谣的地方,而且至今也没有发现他有敲诈勒索的行径,可以认为是正常行使了公民的合法监督和批评权。就像六年前,李文亮医生说"SARS又来了",单从这句话来说,并不准确,因为后来证明是新冠,但李医生是出于公心,并不存在恶意造谣,而且对社会起到了预警作用。最高法在疫情期间发文,认为要区分恶意造谣和在信息不公开情况下的一种自发预警,明确提出"不是所有的不实信息都要进行法律打击"(最高法:《疫情谣言源于信息不及时不透明》)毛泽东同志也曾多次说过要让老百姓说话,"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不让人讲话呢?那就难免有一天要垮台。"

这里面还要区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通报中指出,庹教授自杀身亡,排除刑事案件,死因已有结论,家属无异议,这只能说是法律事实,不能说是客观事实,至于这个死亡与官员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完全就此得出结论。

其次,刘虎有无从中拿稿费或者好处费的问题,我认为这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如果是出于双方的自愿,没有伤害社会利益,其重要性低于对文章真实性的关注和对公民批评权的保护。

二,事件背后的地方政商关系以及征地拆迁问题

从调查组公布的事实来说,山西商人王某某曾是煤老板,在煤炭的黄金年代的2009年,他在蒲江县买了四套花样年,大溪谷的别墅,推测应该是投资行为,查询网络,那个时候每平米价格数千元,现在要更贵一些。王某某在当地结识了一些政府官员,招商的物流局官员接受了他的请吃,他还能通过熟人认识县公安局副局长,而且借给这个局长30万元购房款。诸如此类吃吃喝喝,政商人脉搭建,借钱买房就是县城非常普遍的政商关系,如果不是月子中心难以落地,这种政商关系一般难为人所知。

花样谷是中型房地产开发商,在香港上市,其实控人鼎鼎有名。就在其开发的花样年。大溪谷小区前期的道路征地过程中,有的村民社保问题拖延了9年才在省督查中解决(国家信访局:《四川信访督查纪实:实地督查积案难案的为民之旅》).

在这个事件中,无论是征地,建道路,建楼盘,还是批准建设月子中心等项目,都是在官员和商人之间完成的,过程也极为草率,协议中连具体地块都没有约定。如此重大的决策,决策过程只取决于少数官员的拍板(反腐纪录片当中经常提及,这些决策不要说群众,就连一个班子的同僚也不能反对),官员在与商人的推杯换盏中完成了交易,私人得到了一笔笔不菲的政府补贴,而最后造成的浪费,烂尾和腐败是惊人的。有的项目,比如占用农地建设厂房,道路,停车场,不要说老百姓,村干部都无法知晓其中的决策过程,官员习惯于把老百姓看作是经济动物,引导老百姓只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在几十年的个人主义教育下,庹教授在"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个人百分百产权的幻觉中走向了人生的尽头。被征地的村民仅仅为了社保,就等了九年,而大房产商和腐败官僚们在里面赚的盆满钵满。

然而,土地终究是公共财富,生产和建设客观上是社会化的,不可能真的只由私人来完成,决策的失误最终是由全社会来买单。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让群众参与到公共资金的使用,土地的规划和引进项目的选择中来,在决策前与群众充分商量,吸收老百姓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决策科学,避免浪费,这也是防止腐败的根本之策。毛泽东同志在1957年曾谈到一起为了修飞机场征地而引起的群众闹事问题,他说"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XXX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于是乎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这样的事情不少。."

三,胡锡进的误区

胡锡进说,"调查报道还是应该主要由现职的媒体调查记者去做",自媒体因为"缺少能力开展深入的调查报道,很难做到同时听取不同涉事方的意见",因此容易被一方带偏,"甚至可能掉入利益之争的漩涡"。胡编的这种说法,没有考虑到在中国现在的舆论环境下,庹教授和王某某是否能找到正规媒体的记者去报道,如果他们能找到,他们会选择自杀或者求助自媒体吗?还有正规媒体就一定能有条件听取双方的意见吗?2008年出现了一件与刘虎案类似的案件,《法制日报》记者报道了辽宁西丰县一家商人投资的民营加油站被政府强拆的事情,涉及到时任县委书记的负面舆情,西丰警察以诽谤罪进京抓捕报道的记者,按照胡编的逻辑,这个记者为何不去采访一下这个县委书记,核实一下事实呢?这可是中央政法委下属官媒的记者的遭遇!2024年3月,央视记者去燕郊采访报道餐馆爆炸事故,被当地政府人员阻止和殴打,试问,央视记者能从官方那里核实这个负面新闻的真实性吗?也很难。

所以,胡编的这种看似不偏不倚的说法,实际上没有考虑到高压的舆论环境,没有考虑到现实当中不要说一个县委书记,就是"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四,结论

综上所述,刘虎的文章,行使的是公民对政府的批评权,我们认为不能要求民间自媒体对事实百分之百核实,才能说是真实信息。政府应该正视其中的问题或者澄清。因为大量的类似案件说明这种举报一般都是存在基本事实的,比如2023年,唐山退休老干部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同样被当地公安刑拘,但事后证明县委书记本身存在严重问题,马树山的举报即使不能百分百核实,但在现实的官民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是正义的举动,不仅不应该受到追究,而且还应该表彰。照此推理的话,刘虎如果讲的事情没有恶意诬告,如果没有完全无中生有,就不应该被处罚。刘虎的行为要放在大的社会背景下去看待,不能苛求刘虎去核实所有的细节,官员应该承认事实,认真反思,或者澄清事实,或以个人身份起诉刘虎造谣。但无论如何,从行使公民权利的角度看,从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普通劳动人民的身份来说,从保护言论自由的角度说,都不应该刑拘刘虎。

从背后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来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把老百姓看作是只注重个人利益的工具理性人,而要发挥人民群众的历史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人民群众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来,避免决策失误,浪费和腐败。这也许是刘虎事件更重要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