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后拆迁补偿归谁
1、已完成房产过户登记的,受赠人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拆迁补偿(货币、安置房等)归受赠人,赠与人无权主张,除非赠与人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且未过时效。
2、赠与合同明确约定拆迁补偿归属的,按约定执行,该约定合法有效且优先于产权登记状态。
3、未过户但赠与合同已公证、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如扶贫、助残)或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的,赠与人无任意撤销权,补偿通常归受赠人,赠与人需配合办理补偿手续。
4、未过户且赠与合同可撤销,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补偿归赠与人;未撤销的,双方可协商分配,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结合合同履行、实际占有使用等情况判定。
5、未过户但受赠人已实际长期占有使用、对房屋有维护修缮等贡献的,可主张部分补偿权益,具体份额可协商或由法院酌定。
6、宅基地房屋赠与,房屋补偿部分按上述规则确定,宅基地补偿一般归村集体,符合条件的使用权人可获对应补偿。

赠与房产后拆迁补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赠与房产拆迁补偿纠纷属民事纠纷的,适用《民法典》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如知道拆迁补偿方案、补偿款发放但自身权益被侵害时起算。
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如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同意履行、起诉/申请仲裁等),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可多次中断。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遇不可抗力、权利人被控制等法定障碍,时效中止,障碍消除后再算六个月。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法院延长。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届满后撤销权消灭。
纠纷涉及行政诉讼(如不服拆迁行政行为),直接起诉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先复议再起诉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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