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 |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节选)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节选)
1、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规律的性质问题
某些同志否认科学规律的客观性质,特别是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经济学规律的客观性质。他们否认政治经济学规律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的规律性。他们认为,由于历史赋予了苏维埃国家以特殊作用,苏维埃国家、它的领导人能废除现存的政治经济学规律,能“制定”新的规律,“创造”新的规律。
这些同志是大错特错了。显然,他们把两种东西混为一谈了,一种是科学规律,它反映自然界或社会中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另一种是政府颁布的法律,它是依据人们的意志创造出来的,并且只有法律上的效力。但这两种东西是决不能混为一谈的。
马克思主义把科学规律——无论指自然科学规律或政治经济学规律都是一样——了解为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的反映。人们能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研究它们,在自己的行动中考虑到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但是人们不能改变或废除这些规律,尤其不能制定或创造新的科学规律。
这是不是说,例如,自然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即自然力发生作用的结果是根本无法避免的,自然力的破坏作用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是以不受人们影响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而出现的呢?不,不是这个意思。在天文、地质及其他某些类似的过程中,人们即使认识了它们的发展规律,也确实无力影晌它们。把这些过程除外,在其他许多场合,人们决不是无能为力的,就是说,人们是能够影响自然界过程的。在一切这样的场合,人们如果认识了自然规律,考虑到它们,依靠它们,善于应用和利用它们,便能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把自然界的破坏力引导到另一方向,使自然界的破坏力转而有利于社会。我们且从许许多多的例子中举出一个来看。在上古时代,江河泛滥、洪水橫流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屋和庄稼的毁灭,曾经被认为是无法防止的灾害,是人们无力抗拒的。可是后来,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当人们学会了修筑堤坝和水电站的时候,就能使社会防止在从前看来是无法防止的水灾。不但如此,人们还学会了控制自然界的破坏力,可以说是学会了驾驭它们,使水力转而有利于社会,利用水来灌溉田地,取得动力。
这是不是说,人们因而就废除了自然规律、科学规律,创造了新的自然规律,新的科学规律呢?不,不是这个意思。问题在于防止水的破坏力量发生作用并利用它以利于社会的这一整个工作程序,是丝毫没有违反、改变或消灭科学规律,没有创造新的科学规律的。恰恰相反,这一整个工作程序是确切地根据自然规律、科学规律而实现的,因为对自然规律的任何违反,即使是极小的违反,都只会引起事情的混乱,引起工作程序的破坏。
对于经济发展规律,对于政治经济学规律——无论指资本主义时期或社会主义时期都是一样——也必须这样说。在这里,也如在自然科学中一样,经济发展的规律是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人们能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依靠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把某些规律的破坏作用引导到另一方向,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给予其他正在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规律以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但是人们不能消灭这些规律或创造新的经济规律。
政治经济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它的规律与自然科学的规律不同,不是长久存在的;政治经济学规律,至少是其中的大多数,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发生作用的,以后,它们就让位给新的規律。但是原来的这些规律,并不是被消灭,而是由于出现了新的经济条件而失去效力,退出舞台,让位给新的规律,这些新的规律并不是由人们的意志创造出来,而是在新的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产生的。
有人引证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引证他的这样一个公式: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人们将获得支配自己生产资料的权力;他们将摆脱社会经济关系的压迫而获得自由,成为自己社会生活的“主人”。恩格斯把这种自由叫作“对必然的认识”。究竟“对必然的认识”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人们认识了客观的规律(“必然”)之后,就会完全自觉地运用这些规律以利于社会。正因为如此,所以恩格斯在同一著作中说道:
“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这些直到现在都如同异己的、统治着人们的自然规律一样而与人们相对立的规律,那时就将被人们熟练地运用起来,因而将服从他们的统治。”
可见,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对那些以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可以消灭现存经济规律和创造新经济规律的人们,决不是有利的。恰恰相反,这个公式所要求的不是消灭经济规律,而是认识它们和善于运用它们。
有人说,经济规律具有自发性质,这些规律所发生的作用是不可防止的,社会在它们面前是无能为力的。这是不对的。这是把规律偶像化,是让自己去做规律的奴隶。已经证明:社会在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社会认识了经济规律以后,依靠它们,就能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并“驾驭”它们,正如在自然力及其规律方面的情形一样,正如上面所举的江河泛滥的例子一样。
有人援引苏维埃政权在建设社会主义方面的特殊作用,仿佛这种作用使苏维埃政权有可能去消灭现存的经济发展规律,并“制定”新的经济发展规律。这也是不对的。
苏维埃政权的特殊作用,是由下列两种情况造成的:第一,苏维埃政权不能像以往的革命那样,以另一种剥削形式去代替一种剥削形式,而必须消灭任何剥削;第二,由于国内没有任何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萌芽,苏维埃政权必须在所谓“空地”上创造新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
这个任务无疑是困难而复杂的,是没有先例的。然而苏维埃政权光荣地完成了这个任务。但是,它之所以完成了这个任务,并不是因为它消灭了什么现存的经济规律,“制定了”什么新的经济规律,而仅仅是因为它依靠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规律。当时我国的生产力,特别是工业中的生产力,是具有社会性的,但所有制的形式却是私人的,资本主义的。苏维埃政权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规律,把生产资料公有化,使它成为全体人民的财产,因而消灭了剥削制度,创造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如果没有这个规律,不依靠这个规律,苏维埃政权是不能完成自己的任务的。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经济规律,早已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为自己开辟道路。它之所以还没有为自己开辟出道路来,还没有获得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是因为它遇到了社会上衰朽力量的极强烈的反抗。在这里,我们碰到了经济规律的另一个特点。在自然科学中,发现和应用新的规律或多或少是顺利的;与此不同,在经济学领域中,发现和应用那些触犯社会衰朽力量的利益的新规律,却要遇到这些力量的极强烈的反扰。因此,就需要有能够克服这种反抗的力量,社会力量。当时我国有了这种力量,这就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而在其他国家即资本主义国家中还没有这种力量。苏维埃政权之所以能够粉碎旧的社会力量,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规律之所以在我国获得了充分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秘密就在于此。
有人说,我国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必然性,使苏维埃政权有可能来消灭现存的经济规律和创造新的经济规律。这是完全不对的。不能把我们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跟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混为一谈。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是当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失去效力以后,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之所以发生作用,是因为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只有在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发展。这就是说,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使我们的计划机关有可能去正确地计划社会生产。但是,不能把可能同现实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就必须研究这个经济规律,必须掌握它,必须学会熟练地应用它,必须制定出能完全反映这个规律的要求的计划。不能说,我们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完全反映了这个经济规律的要求。
有人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发生作用的若干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在内,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造过的”或者甚至是“根本改造过的”规律。这也是不对的。规律不能“改造”,尤其不能“根本改造”。如果能改造规律,那也就能消灭规律,而代之以另外的规律。“改造”规律的论点,就是“消灭”和“制定”规律这种不正确公式的残余。虽然关于改造经济规律的公式早已在我们这里流行起来,可是为了准确起见,必须把这个公式抛弃。可以限制这些或那些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可以防止它们的破坏作用(当然,如果有的话〕,但是不能“改造”或“消灭”规律。
因此,当人们讲到“征服”自然力量或经济力量,讲到“支配”它们等等的时候,他们决不是想说:人们能够“消灭”科学规律或“制定”科学规律。恰恰相反,他们只是想说,人们能够发现规律,认识它们,掌握它们,学会熟练地运用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从而征服它们,求得支配它们。
总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经济学的规律是客现规律,它们反映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生活过程的规律性。否认这个原理的人,实质上就是否认科学,而否认科学,也就是否认任何预见的可能性,因而就是否认领导经济生活的可能性。

2、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
某些同志断定说,党在我国取得了政权并把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以后,还保存商品生产,是做得不对的。他们认为,党在当时就应当消除商品生产。而且,他们还引证了恩格斯的如下的话:
“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见《反杜林论》)
这些同志是大错特错了。
我们来分析一下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吧。恩格斯的这个公式不能认为是十分明确的,因为其中没有指出,究竟是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还是只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即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还是仅仅一部分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这就是说,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
在《反杜林论》的另一个地方,恩格斯讲到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讲到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这就是说,恩格斯在他的公式中所指的,不是把一部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而是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即不仅把工业中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把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都转归全民所有。
由此可见,恩格斯所指的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不仅在工业中,而且也在农业中,资本主义和生产集中都充分发达,以致可以剥夺全国的一切生产资料,并把它们转归全民所有。因而,恩格斯认为,在这样的国家中,在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同时,还应该消除商品生产。这当然是正确的。
在19世纪末,在《反杜林论》出版的时候,这样的国家只有一个,这就是英国,在那里,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发展和生产集中都已达到这样的髙度,以致有可能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时,把国内的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并且消除商品生产。
在这里,我撇开了对外贸易对于英国的意义这个问题,而对外贸易在英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是极为巨大的。我认为,只有研究了这个问题之后,才能最终解决英国的商品生产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并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以后的命运问题。
附带说一句,不仅在19世纪末,而且在现时,也还没有一个国家在农业方面的资本主义发展和生产集中已经达到了英国那样的程度。至于其余的国家,虽然那里的农村中也发展了资本主义,可是仍然有一个人数相当多的中小私有生产者阶级,这些人的命运是应该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时予以确定的。
于是这里就发生了一个问题:如果在某个国家内,譬如在我国,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和推翻资本主义的有利条件已经具备,资本主义在工业中已经使生产资料集中到可以剥夺并转归社会所有的程度,可是那里的农业,虽然有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却分散在人数众多的中小私有生产者之间,没有可能提出剥夺这些生产者的问题,那么,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该怎么办呢?
恩格斯的公式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且也不应当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个公式是在另一个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的,而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在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以后,商品生产的命运应当怎样。
于是就要问,如果可以公有化的不是一切生产资料,而仅仅是一部分生产资料,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有利条件又已经具备,那该怎么办呢,——无产阶级是否应该夺取政权,在夺取政权以后是否必须立即消灭商品生产呢?
当然,不能把某些可怜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意见当作答案,他们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应该拒绝夺取政权,应该等着资本主义使千百万中小生产者破产,把他们变为雇农,并使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集中起来,只有在这以后,才可以提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问题。显然,马克思主义者是不能选择这样的“出路”的,如果他们不愿意使自己丢尽脸皮的话。
也不能把另一些可怜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意见当作答案,他们认为,也许应该夺取政权,并且剥夺农村的中小生产者,把他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化。马克思主义者也不能走这条荒谬和犯罪的道路,因为这样的道路会断送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任何可能性,会把农民长久地抛到无产阶级的敌人的阵营里去。
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关于“粮食税”的几篇著作以及有名的“合作社计划”中,给了回答。
列宁的回答可以概括如下:
(一)不要放过夺取政权的有利条件,无产阶级应该夺取政权,不要等到资本主义使千百万中小个体生产者居民破产的时候;
(二)剥夺工业中的生产资料,并把它们转归全民所有;
(三)至于中小个体生产者,那就应该逐步地把他们联合到生产合作社中,即联合到大规模的农业企业中,集体农庄中;
(四)用一切办法发展工业,为集体农庄建立大规模生产的现代技术基础,并且不要剥夺集体农庄,相反地,要加紧供给它们头等的拖拉机和其他机器;
(五)为了保证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的经济结合,要在一定时期内保存商品生产(通过买卖的交换)这个为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与城市进行经济联系的形式,并且要全力发展苏维埃商业,即国营商业和合作社-集体农庄商业,把所有一切资本家从商品流转中排挤出去。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证明列宁所规划的这条发展道路是完全正确的。
不容置疑,对于一切具有人数相当多的中小生产者阶级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条发展道路是使社会主义获得胜利的唯一可能的和适当的道路。
有人说,商品生产不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要引导到而且一定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这是不对的。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如此!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只有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只有劳动力作为商品出现于市场而资本家能够购买并在生产过程中加以剝削,就是说,只有国内存在着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制度,商品生产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是在这样的场合开始的,即生产资料是集中在私人手中,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否则,就没有资本主义生产。但是,如果这些使商品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已不存在,如果生产资料已经不是私有财产而是社会主义财产,如果雇佣劳动制度已经不存在,而劳动力已经不再是商品,如果剥削制度早已消灭,那又怎么样呢?可不可以认为商品生产总还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呢?不,不可以这样认为。要知道,我国社会正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度、雇佣劳动制度、剥削制度早已不存在了的社会。
决不能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自在的东西。商品生产比资本主义生产更老。它在奴隶占有制度下存在过,并且替奴隶占有制度服务过,然而并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它在封建制度下存在过,并且替封建制度服务过,可是,虽然它为资本主义生产准备了若干条件,却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如果注意到,在我国,商品生产没有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漫无限制和包罗一切地扩展着,它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消灭和剥削制度的消灭这样一些决定性的经济条件而受到严格的限制,试问,为什么商品生产就不能在一定时期内同样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服务而并不引导到资本主义呢?
有人说,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统治地位已经确立,而雇佣劳动制度和剥削制度已被消灭以后,商品生产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就应该消除商品生产。这也是不对的。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在集体农庄这种企业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各个集体农庄的财产;因为集体农庄中的劳动以及种子是它们自己所有的,而国家交给集体农庄永久使用的土地,事实上是由集体农庄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的,尽管它们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或抵押这些土地。
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把它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它们所需要的商品。现时,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转,目前在我国,也像大约30来年以前当列宁宣布必须以全力扩展商品流转时一样,仍是必要的东西。
当然,将来在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即国营成分和集体农庄成分由一个包罗一切而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生产成分來代替的时候,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趋于消失。但是,只要这个条件还不具备,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怎样来建立这种单一的统一的成分呢?是让国营成分干脆吞没集体农庄成分(这是很难设想的,因为这会被理解为对集体农庄的剥夺),还是组织统一的全民的(有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代表参加的)经济机构,即起初有权计算全国一切消费品,而经过一个时期也有权例如以产品交换方式来分配产品的经济机构呢?这是一个需要专门讨论的特殊问题。
可见,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它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所生产的商品。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显然,它决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而且它注定了要和它的“货币经济”一起共同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务。
所以,有一些同志的意见是完全不对的,他们宣称,既然社会主义社会不消灭商品生产形式,那么在我国似乎就应当恢复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一切经济范畴: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剩余价值、资本、资本利润、平均利润率等等。这些同志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认为既然有商品生产,就应该有资本主义生产。他们不了解,我国的商品生产是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根本不同的。
此外,我认为,也必须抛弃从马克思专门分析资本主义的《资本论》中取来而硬套在我国社会主义关系上的其他若干概念。我所指的概念包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必要”时间和“剩余”时间这样一些概念。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是为了说明工人阶级受剥削的泉源,即剩余价值,并且给予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以推翻资本主义的精神武器。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所使用的概念(范畴)是和资本主义关系完全适合的。但是现在,当工人阶级不仅没有被剥夺政权和生产资料,反而掌握着政权和占有生产资料的时候,还使用这些概念,这就非常奇怪了。现在,在我国制度下,说劳动力是商品,说工人“被雇用”,这真是十分荒谬的:仿佛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自己被自己雇用,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现在来讲“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也是令人非常奇怪的:仿佛在我国条件下,交给社会去扩大生产、发展教育和保健事业以及组织国防等等的工人劳动,对于现在掌握政权的工人阶级来说,并不是像用来满足工人及其家庭的个人需要的劳动那样必要的。
应该指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在他的这本已经不是研究资本主义而是用了一部分篇幅研究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著作中承认交给社会用于扩大生产,用于教育、保健事业、管理费用、后备基金等等的劳动,是与用来满足工人阶级消费需要的劳动同样必要的。
我认为,我们的经济学家应当消除旧概念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新情况之间这种不相适合的现象,而用适合新情况的新概念来代替旧概念。
我们能容忍这种不适合的现象到一定的时候,但是现在已经是我们应当最后肃清这种不适合的现象的时候了。

3、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问題
有时人们问,在我国,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規律是不是存在,是不是发生作用呢?
是的,是存在的,是发生作用的。在有商品和商品生产的地方,是不能没有价值规律的。
在我国,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首先是包括商品流通,包括通过买卖的商品交换,包括主要是个人消费的商品的交换。在这里,在这个领域中,价值规律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当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
但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并不限于商品流通范围内。它的作用也扩展到生产方面。诚然,价值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中,并没有调节的意义,可是它总还影响生产,这在领导生产时是不能不考虑到的。问题在于,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需要的消费品,在我国是作为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而商品是受价值规律作用的。也正是在这里可以看出价值规律对生产的影响。因此,在我们的企业中,这样一些问题,如经济核算和贏利问题、成本问题、价格问题等等,就具有现实的意义。所以,我们的企业是不能不,而且不应该不考虑到价值规律的。
这好不好呢?这并不坏。在我国现今条件下,这的确不坏,因为这种情况教育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来合理地进行生产,并使他们遵守纪律。其所以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计算各种生产数值,精确地计算这些数值,并且同样精确地估量生产中的实有的东西,而不去侈谈凭空想出来的“大概数字”。其所以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寻求、发现和利用生产内部潜在的后备力量,而不去糟蹋它们。其所以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不断地改进生产方法,降低生产成本,实行经济核算,并使企业能够贏利。这是很好的实践的学校,它促使我们的经济工作干部迅速成长,迅速变成现今发展阶段上社会主义生产的真正领导者。
糟糕的并不是价值规律影响我国的生产。糟糕的是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和计划工作人员,除了少数的例外,对于价值规律的作用知道得很差,不研究这种作用,不善于在自己的核算中考虑这种作用。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国在价格政策问题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紊乱现象。这里是许许多多例子中的一个:不久以前,为了植棉业的利益,曾经决定调整棉花和谷物的比价,调整出售给棉农的谷物的价格,并提高交纳给国家的棉花的价格。于是,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和计划工作人员就提出了一个建议,这个建议不能不使中央委员们感到惊异,因为按照这个建议,一吨谷物的价格差不多和一吨棉花的价格一样,而一吨谷物的价格和一吨面包的价格相等。中央委员们指出:由于磨粉和烘烤的额外费用,一吨面包的价格应当高于一吨谷物的价格;棉花总应当比谷物值钱得多,棉花和谷物的世界市场价格也证明了这一点。而建议人对于中央委员们的这些意见,没有能够说出任何合乎情理的话来。因此,中央只得亲自来处理这件事情,降低谷价,提高棉价。假如这些同志的建议获得了法律上的效力,结果会怎样呢?那我们就会使棉农破产,就会没有棉花。
然而,这一切是不是说价值规律在我国也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样有发生作用的广阔的场所,价值规律在我国是生产的调节者呢?不,不是这个意思。事实上,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是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前面已经说过,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商品生产的活动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关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必须这样说。无疑地,在城市和农村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不能不限制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及其对生产的影响程度。
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这个规律代替了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
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我国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以及我国整个的经济政策,它们都是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这一规律的要求制定的。
这一切就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发生作用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的制度下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
因此也就有了这个“令人惊异”的事实,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地和蓬勃地发展,价值规律在我国却没有引导到生产过剩的危机,可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有发生作用的广阔范围的同一个价值规律,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发展速度很低,却引导到周期性的生产过剩的危机。
有人说,价值规律是一切历史发展时期都一定适用的永恒的规律;如果说价值规律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二阶段时期会丧失其交换关系调节者的效力,那么它在这个发展阶段中仍将保持其各个不同生产部门相互关系的调节者、各个不同生产部门劳动分配的调节者的效力。
这是完全不对的。正如价值规律一样,价值是与商品生产的存在相关联的一种历史范畴。商品生产一消失,价值连同它的各种形式以及价值规律,也都要随之消失。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二阶段上,用于生产产品的劳动量,将不是以曲折迂回的方法,不是凭借价值及其各种形式来计算,如像在商品生产制度下那样,而是直接以耗费在生产产品上的时间数量即钟点来计算的。至于说到劳动分配,那么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劳动分配,将不依靠那时己失去效力的价值规律来调节,而是依靠社会对产品的需要量的增长来调节的。这将是这样一种社会,在那里,生产将由社会的需要来调节,而计算社会的需要,对于计划机关将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还有一种说法也是完全不正确的,这种说法就是:在我们现今的经济制度下,即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上,价值规律仿佛调节着各个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没有用全力优先发展最能贏利的轻工业,而去发展往往贏利较少、有时简直不能贏利的重工业。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不关闭那些暂时还不能赢利、而且工人的劳动在其中不能产生“应有效果”的重工业企业,也不开设确实能贏利、而且工人的劳动在其中能产生“巨大效果”的轻工业的新企业。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不依据仿佛调节着各个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的价值规律,把工人从那些对国民经济很需要但贏利很少的企业,调到更能赢利的企业中去。
显而易见,如果循着这些同志的脚步走去,那我们就不得不把生产资料生产的首要地位让给消费资料的生产。然而,放弃生产资料生产的首要地位,又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消灭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增长的可能性,因为不把生产资料的生产放在首要地位,就不能使国民经济不断增长。
这些同志忘记了,价值规律只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在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情况下,在存在着竞争、生产无政府状态、生产过剩危机的情况下,才能是生产的调节者。他们忘记了,在我国,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是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被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这一規律的作用限制着的,因而,也是被大致反映了这个规律的要求的我们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限制着的。
某些同志由此作出结论说,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和国民经济的计划化,消灭着生产赢利的原则。这是完全不对的。情形正好相反。如果不从个别企业或个别生产部门的角度,不从一年的时间来考察赢利,而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从比方10—15年的时间来考察赢利(这是唯一正确的处理问题的方法),那么,个别企业或个别生产部门暂时的不牢固的赢利,就决不能与牢固的经久的高级贏利形式相比拟,这种高级赢利形式是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这一规律的作用及国民经济的计划化所提供给我们的,因为它们使我们避免那种破坏国民经济并给社会带来巨大物质损害的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而保证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度地不断地增长。
简略地说:不容置疑,在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价值规律不能是各个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方面的“比例的调节者”。

7、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问题
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不是存在呢?是的,是存在的。这个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何在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因而,不是保证最大限度的利润,而是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不是带有从高涨到危机以及从危机到高涨的间歇状态的生产发展,而是生产的不断增长;不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破坏而来的技术发展中的周期性的间歇状态,而是生产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不断完善。
有人说,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这是不对的。如果不知道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是为着什么任务而进行,或者任务不明确,那么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以及或多或少真实地反映这一规律的国民经济计划化,是不能自行产生任何效果的。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只是在具有国民经济的计划发展所要实现的任务时,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本身并不能提供这个任务。国民经济计划化尤其不能提供这个任务。这个任务是包含在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中,即表现于这一规律的上述要求内。因此,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的作用,只是在它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为依据时,才能充分发挥起来。
至于说到国民经济的计划化,那么,它只有遵守下列两个条件,才能得到良好的结果,这两个条件是:(一)它正确地反映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的要求;(二〉它在各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

答亚历山大·伊里奇·诺特京同志
关于第三点。
从您的议论中可以看出,您把我们国有化企业所生产的生产资料,首先是生产工具,看作是商品。
可不可以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资料看作是商品呢?据我看来,无论如何是不可以的。
商品是这样的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商品所有者在出售商品之后,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生产资料是否适合于这个定义呢?显然,是不适合的。第一,生产资料并不“出售”给任何买主,甚至不“出售”给集体农庄,而只是由国家分配给自己的企业。第二,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把生产资料交给某一个企业,丝毫不失去对它们的所有权,相反地,是完全保持着所有权的。第三,企业的经理从国家手中取得了生产资料,不但不会成为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反地,是被确认为受苏维埃国家的委托,依照国家所交下的计划,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
由此可见,无论如何不能把我国制度下的生产资料列入商品的范畴。
既然这样,那么为什么又讲生产资料的价值,讲它们的成本,讲它们的价格等等呢?
有两个原因:
第一,这是为了计价、为了核算、为了计算企业的盈亏、为了检查和监督企业所必需的。但这只是事情的形式方面。
第二,这是为了在对外贸易中便于把生产资料出售给外国所必需的。这里,在对外贸易领域内,并且仅仅是在这个领域内,我们的生产资料才确实是商品,才确实被出售(不是带引号的出售)。
这样看来,在对外贸易流通领域内,我国企业所生产的生产资料,无论在实质上或形式上都保持着商品的属性,可是在国内经济、流通领域内,生产资料却失去商品的属性,不再是商品,并且脱出了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仅仅保持着商品的外壳(计价等等)。
为什么会有这种独特现象呢?
原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发展并不是以变革的方式,而是以逐渐变化的方式进行的,旧的东西并不是干脆被废除干净,而是把自己的本性改变得与新的东西相适应,仅仅保持着自己的形式;至于新的东西,也不是干脆消灭旧的东西,而是渗透到旧的东西里面去,改变旧东西的本性和职能,并不破坏它的形式,而是利用它的形式来发展新的东西。不仅商品是这样,而且我国经济流通中的货币也是这样,连银行也是这样,它们失去自己旧的职能并取得了新的职能,同时保持着旧的形式而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利用。
关于第四点。
您断定说,价值规律对于农业中所生产的、依照收购价格交售给国家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发生着调节的影响。您在这里所指的是原料——例如棉花——这样的“生产资料”。在这里您还可以再加上亚麻、羊毛及其他农业原料。
应该首先指出,在这种情形下,农业所生产的并不是“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之一的原料。不能玩弄“生产资料”这个术语。马克思主义者说到生产资料的生产时,首先是指生产工具的生产,——马克思把这叫作“机械性的劳动资料(其总和可称为生产的骨骼系统和肌肉系统〉”,它构成“一个社会生产时代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把一部分生产资料(原料〉和包括生产工具在内的生产资料等量齐观,就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因为马克思主义认为,和其他一切生产资料来比,生产工具是具有决定作用的。谁都知道,原料本身不能生产生产工具,虽然某几种原料也是生产生产工具所必需的材料,可是,没有生产工具是不能生产任何原料的。
其次,价值规律对农产原料的价格的影响,是否像您诺特京同志所断言的那样是调节的影响呢?如果我国存在着农业原料价格的“自由”涨跌,如果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在我国发生作用,如果我国没有计划经济,如果原料的生产不是由计划来调节的,那么,价值规律的影响就会是调节的影响了。但是,因为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并没有这些“如果”,所以价值规律对于农业原料价格的影响无论如何不会是调节的影响。第一,我国农业原料的价格是固定的,由计划规定的,而不是“自由”的。第二,农业原料的生产规模并不是由自发的力量,并不是由什么偶然的因素来决定,而是由计划来决定的。第三,为生产农业原料所必需的生产工具,不是集中在个别人或个别集团手中,而是集中在国家手中。既然这样,还有什么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呢?其实,价值规律本身也是由社会主义生产所特有的上述事实来调节的。
因此,不能否认,价值规律是影响农业原枓价格的形成的,它是这方面的因素之一。但是尤其不能否认,这种影响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调节的影响。
关于第五点。
说到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贏利,我在《意见》中曾经反驳了某些同志,这些同志肯定说,既然我国计划性的国民经济并不偏重于贏利的企业,既然容许不贏利的企业也和这些企业并存,那它仿佛抹煞了经营的贏利原则本身。在《意见》中说,从个别企业和个别生产部门着眼的蠃利,决不能和社会主义生产所提供给我们的那种高级赢利相比,因为社会主义生产使我们避免生产过剩的危机,并保证我们的生产不断地增长。
但是,如果从此得出结论说,个别企业和个别生产部门的赢利没有特别价值,不值得重视,那就不对了。这当然是不对的。个别企业和个别生产部门的贏利,从发展我国生产的观点来看,是有巨大意义的。无论在计划建设或计划生产时,这都是应该注意到的。这是我国现今发展阶段上经济活动方面的起码知识。

关于尔·德·雅罗申科同志的错误
雅罗申科同志以为,只要做到合理地组织生产力,就能获得极丰富的产品并过渡到共产主义,就能从“按劳分配”的公式过渡到“按需分配”的公式。这是大错特错的,这暴露了他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规律一窍不通。雅罗申科同志过于简单地、像小孩那样简单地想像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条件。雅罗申科同志不了解,如果让集体农庄集团所有制、商品流通等等经济事实仍然存在,那就既不能获得能满足社会一切需要的极丰富的产品,也不能过渡到“按需分配”的公式。雅罗申科同志不了解,在过渡到“按需分配”的公式以前,社会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经济改造和文化改造阶段,在这些阶段中,劳动将在社会成员的心目中从仅仅是维持生活的手段变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公有制则成为社会存在的不可动摇和不可侵犯的基础。
为了准备在实际上而不是在口头上过渡到共产主义,至少必须实现三个基本的先决条件。
1. 必须切实保证的,不是生产力的神话般的“合理组织”而是整个社会生产的不断增长,而生产资料生产的增长要占优先地位。生产资料生产的增长之所以必须占优先地位,不仅是因为这种生产应当保证自己的企业以及国民经济其他一切部门的企业所需要的装备,而且是因为没有这种生产就根本不可能实现扩大再生产。
2. 必须用有利于集体农庄因而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逐渐过渡的办法,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并且也用逐渐过渡的办法使产品交换制来代替商品流通,使中央政权或别的什么社会经济中心能够掌握社会生产的全部产品以利于社会。
雅罗申科同志断定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没有任何矛盾。这是错误的。当然,我国现今的生产关系是处在这样一个时期,它完全适合于生产力的增长,推动生产力一日千里地向前发展。但是,如果以此自满,以为在我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那就不正确了。矛盾无疑是有的,而且将来也会有的,因为生产关系的发展落后于并且将来也会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只要领导机关执行正确的政策,这些矛盾就不会变成对立,而这样也就不会弄到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生冲突。如果我们执行类似雅罗申科同志所推荐的不正确的政策,那就会是另一种情形了。在这种情况下,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的生产关系就可能变成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极严重的阻碍者。
因此,领导机关的任务在于及时地看出日益增长的矛盾,并及时地采取措施,使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增长,来克服这种矛盾。这里所涉及的首先是集团的即集体农庄的所有制,商品流通这样一些经济现象。当然,在目前,这些现象还被我们有成效地用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而且它们对于我国社会肯定是有益的。毫无疑问,它们在最近的将来也还会是有益的。但同时这些现象已在开始阻碍我国生产力的强大发展,因为它们造成一种障碍,妨碍把全部国民经济、特别是把农业完全纳入国家计划,如果看不出这点,那就是不可原谅的盲目了。不容置疑,愈向前去,这些现象就会愈加阻碍我国生产力的进一步增长。所以,任务就在于,通过把集体农庄所有制逐渐地变成全民所有制的办法,通过以产品交换——也是逐渐地——代替商品流通的办法,来消除这些矛盾。
3. 必须把社会的文化发展到足以保证社会一切成员全面发展他们的体力和智力,使社会成员都能获得足以成为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活动分子的教育,都能自由地选择职业,不致由于现存的分工而终身束缚于某一种职业。
4. 为了做到这点,究竟需要什么呢?
5. 如果认为不用大大改变现今的劳动状况,就可以使社会成员的文化达到这样巨大的发展,那就不正确了。为了做到这点,首先需要把每天的劳动时间至少缩短到6小时,然后再缩短到5小时,这是使社会成员有充分的空闲时间来获得全面教育所必需的。其次,为了做到这点,需要实行普遍义务综合技术教育,这是使社会成员有可能自由选择职业,而不致终身束缚于某一种职业所必需的。再其次,为了做到这点,需要根本改善居住条件,把工人和职员的实际工资至少提高一倍,也许还要更多,办法是不仅直接提髙货币工资,而且特别重要的,是继续不断地降低日用品价格。
准备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基本条件就是这样。
只有把这一切先决条件全部实现之后,才可以希望,劳动将在社会成员心目中从累赘变成“生活的第一需要”(马克思),“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恩格斯),公有制将被社会全体成员看作是社会存在的不可动摇和不可侵犯的基础。
只有把这一切先决条件全部实现之后,才可以从社会主义的公式“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公式“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这将是从一种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到另一种更高的经济即共产主义经济的根本过渡。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什么呢?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生产应当服从的主要任务又是什么呢?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不是利润,而是人及其需要,即满足人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像斯大林同志的《意见》中所说的那样,是“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雅罗申科同志以为这里所说的是消费对生产“占首要地位”。这当然是糊涂想法。其实,我们这里的问題不是消费占首要地位,而是社会主义生产服从于它的主要目的——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因此,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就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就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
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就是这样。
雅罗申科同志想保持所谓生产对消费“占首要地位”,于是断定说:“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就是“社会的物质和文化条件的生产不断増长和不断完善”。这是完全不对的。雅罗申科同志粗暴地歪曲了和损害了斯大林同志《意见》中所表述的公式。在雅罗申科同志那里,生产从手段变成了目的,而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却被取消了。结果弄成生产增长是为了生产增长,生产是目的本身,而人及其需要就从雅罗申科同志的视野里消失了。
所以,毫不奇怪,作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人既已消失,雅罗申科同志“概念”里剩下的一点点马克思主义也随之消失了。
这样,在雅罗申科同志那里,就弄成了不是生产对消费“占首要地位”,而好像是资产阶级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思想“占首要地位”这类的东西了。

答阿·弗·萨宁娜和弗·格·文热尔两同志
2. 关于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水平的办法
问題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这当然不是全民所有制)提高到全民的(“国家的”)所有制的水平,必须采取些什么办法呢?
有些同志认为,应该依照从前处理资本主义财产的例子,干脆把集体农庄财产收归国有,宣布它是全民的财产。这个建议是完全不正确的,是绝对不能采纳的。集体农庄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财产,所以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像处理资本主义财产那样来处理它。无论如何不能因为集体农庄的财产不是全民的财产,就说集体农庄的财产不是社会主义的财产。
这些同志以为,把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财产转归国家所有,是唯一的或无论如何是最好的国有化形式。这是不对的。事实上,转归国家所有,这并不是唯一的、甚至也不是最好的国有化形式,而是原始的国有化形式,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关于这点所正确说过的那样。当国家还存在的时候,转归国家所有,无疑地是最容易理解的原始的国有化形式。但国家并不是永世长存的,随着社会主义的活动范围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的扩大,国家将日渐消亡,因而把个别人的财产和个别集团的财产转归国家所有的问题当然也就会消失。国家一定消亡,而社会是一定留存下来的。因此,作为全民财产的继承者的,已经不是将要消亡的国家,而是以中央经济领导机构为代表的社会本身。
那么,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呢?
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所建议的提高集体农庄所有制的基本办法是:把集中在机器拖拉机站的基本生产工具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这样来解除国家对农业提供基本建设投资的负担,让集体农庄自己负责维持和发展机器拖拉机站。他们说:
“如果以为集体农庄的投资应该主要用在集体农庄的文化需要上,而用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投资,大部分仍旧应该由国家负担,那就不正确了。由于集体农庄已经完全能够把这一负担承当起来,解除国家这一负担,岂不是更正确些吗?为了使我国的消费品极其丰富,国家在自己的投资方面还有不少的事情要做。”
为了论证这一建议,建议人提出了几个论据:
第一,建议人援引斯大林所说生产资料甚至不出售给集体农庄这句话,而对斯大林的这一论点表示怀疑,宣称国家毕竟在向集体农庄出售生产资料,如像大镰刀、小镰刀以及小发动机等等之类的小农具。他们认为,既然国家把这些生产资料出售给集体农庄,那么国家也可以把机器拖拉机站的机器之类的一切其他生产资料出售给集体农庄。
这一论据是不能成立的。当然,国家是把小农具出售给集体农庄的,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和宪法,这是可以的。但是可不可以把小农具和像机器拖拉机站的机器那样的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相提并论,或者,把它们和也是农业基本生产资料之一的土地相提并论呢?显然,是不可以的。其所以不可以,是因为小农具丝毫也决定不了集体农庄生产的命运,可是像机器拖拉机站的机器以及土地这样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是完全可以决定农业的命运的。
不难理解,当斯大林说生产资料不出售给集体农庄的时候,他所指的不是小农具,而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即机器拖拉机站的机器、土地。建议人玩弄“生产资料”这个字眼,把两种不同的东西混为一谈,他们不知不觉地碰了壁。
第二,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又引证说,在群众性的集体农庄运动开始的时期——1929年底和1930年初,联共(布)中央自己曾经主张把机器拖拉机站转归集体农庄所有,同时要求集体农庄在三年内偿清机器拖拉机站的价值。他们认为,虽然这事情当时“因为”集体农庄“贫穷”而失败了,但是现在,当集体农庄已经富裕的时候,可以重新实行这个政策——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
这一论据也是不能成立的。在1930年初,联共(布)中央确实曾经通过一项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的决定。当时是按照一部分集体农由突击队员的建议,作为试验、作为尝试而通过这个决定的,为的是在不久之后再回到这个问题上来加以考察。但头一次检查就表明这一决定是不妥当的。过了几个月,即在1930年底,就把这个决定取消了。
后来集体农庄运动进一步的增长和集体农庄建设的发展,使集体农庄庄员以及领导工作人员都最后地确信,把农业的基本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中,集中在机器拖拉机站手中,是保证集体农庄生产髙速度増长的唯一方法。
我们大家都庆幸我国农业生产的巨大増长,谷物、棉花、亚麻、甜菜等等生产的增长。这种増长的源泉是什么呢?这种增长的源泉就是现代技术,就是许许多多为这一切生产部门服务的现代化机器。这里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技术,而是在于技术不能停止不前,它必须继续日新月异地改迸,旧的技术必须作废,代之以新技术,新的再代之以最新的。不这样做,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的不断进步就是不可思议的,要取得丰富的收获,要使农产品丰富,也都是不可思议的。但是,要把几十万台轮式拖拉机作废,代之以履带拖拉机,把几万台陈旧了的联合收割机作废,代之以新的联合收割机,以及例如,为经济作物制造新的机器,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要负担几十亿的支出,这些支出非经过6—8年之后不能完全收回。即使我国的集体农庄是百万富翁,它们负担得了这样大的支出吗?不,负担不了,因为它们没有力量负担要在6—8年之后才能完全收回的几十亿的费用。这种支出只有国家才负担得了,因为国家,并且只有国家才负担得起由于旧机器作废和换用新机器所受到的损失,因为国家,并且只有国家才能在6—8年之内承担这种损失,直到这笔费用收回为止。
既然如此,那么要求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使集体农庄遭受巨大损失,使集体农庄破产,破坏农业的机械化,降低集体农庄生产的速度。
由此可得出结论说,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建议把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就是向落后方面倒退一步,就是企图把历史的车轮拉向后转。
就暂且假定一下,我们接受了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的建议,并着手把基本生产工具、机器拖拉机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这会得到什么结果呢?
第一,结果就会是集体农庄成了基本生产工具的所有者,换句话说,它们就会处于我国无论哪一个企业都没有的特殊地位,因为大家知道,在我国,甚至国有化的企业也不是生产工具的所有者。究竟用什么来作为集体农庄的这种特殊地位的根据呢?这究竟是出于什么样的进步的、前进的考虑呢?可不可以说,这样的地位就会促使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就会加快我们的社会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呢?如果说这样的地位只会使集体农庄所有制离开全民所有制更远,不是使我们接近共产主义,反而远离共产主义,岂不是更正确些吗?
第二,结果就会是扩大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因为巨量的农业生产工具会投进商品流通的范围。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是怎么想的呢?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能不能使我们向共产主义推进呢?说它只会阻碍我们向共产主义前进,岂不是更正确些吗?
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的基本错误是在于他们不了解商品流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作用和意义,不了解商品流通是和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前途不相容的。大概他们以为,就是有商品流通,也可以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去,商品流通是不会妨碍这个事业的。这是由于不了解马克思主义而犯的严重错误。
恩格斯在他的《反杜林论》里批评杜林主张的在商品流通条件下活动的“经济公社”时,确凿证明商品流通的存在必然会使杜林的所谓“经济公社”走向复活资本主义的地步。大概,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是不同意这一点的。那就对他们更糟了。但是,我们马克思主义者是从这个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出发: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以及按照需要来分配产品的共产主义原则,是排斥任何商品交换的,因而也排斥把产品转化为商品,也就是把产品转化为价值的。
关于萨宁娜和文热尔两同志的建议和论据的情形,就是如此。
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步骤呢?
集体农庄不是普通的企业。集体农庄是在土地上工作,而它耕种的土地早已不是集体农庄的财产,而是全民的财产。因而,集体农庄并不是它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者。
其次,集体农庄借以进行工作的基本生产工具,并不是集体农庄的财产,而是全民的财产。因而,集体农庄不是基本生产工具的所有者。
再次,集体农庄是合作企业,它使用自己庄员的劳动,按照劳动日把收入分配给庄员,而且集体农庄有自己年年更换的、用于生产的种子。
试问,集体农庄究竟占有一些什么?它可以完全自由地任意支配的集体农庄财产又是什么呢?这种财产就是集体农庄的产品,集体农庄生产的产品,即谷物、肉类、油类、蔬菜、棉花、甜菜、亚麻等等,而建筑物和集体农庄庄员园地中的个人副业不计在内。问题在于,这种产品的大部分,即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进入市场,从而列入商品流通系统。正是这种情况现在阻碍着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所以正应该从这一方面展开工作,来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
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必须将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从商品流通系统中排除岀去,把它们纳入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之间的产品交换系统。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
我们还没有发达的产品交换制度,但是有产品交换的萌芽,即农产品的“换货”。大家知道,对植棉、种麻、种甜菜和其他的集体农庄的产品早已实行“换货”了。诚然,这是不完全的、部分的“换货”,但总算是在“换货”了。要顺便指出:“换货”这个名词是不妥当的,应该用产品交换来代替它。任务是在于,要使农业的一切部门中都培植这些产品交换的萌芽,并把它们发展成为广泛的产品交换系统,使集体农庄用自己的产品换得的不仅是货币,而主要是必要的制成品。
这样的制度需要大量地增加城市送交农村的产品,所以,推行这种制度不能过分性急,要随着城市制成品积累的程度而定。但是应该一往直前,毫不犹豫地推行这种制度,一步一步地缩小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而扩大产品交换的活动范围。这样的制度既缩小着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就使社会主义易于过渡到共产主义。此外,它使我们有可能把集体农庄的基本财产即集体农庄生产的产品纳入全民计划的总系统中。
在我国现今条件下,要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髙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这将是实际的和有决定意义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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