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围绕公有制的争论中,一种典型的质疑声音认为:“公有制的最大硬伤在于责任与义务的界线模糊不清,最终的恶果是利益和权利过分集中,最终都成为了某个人,某个组织的私产!而在这个体制内的所有人,只剩下了义务,没有了利益!”这种批评直指公有制实践中的异化现象,但其结论是否必然成立?我们需要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源头,结合社会主义的实践历程,对公有制的本质进行系统性辨析。

一、回到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义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明确指出: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这段经典论述揭示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三重特征:

1. 否定之否定:不是恢复小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建立新型所有制。

2. 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土地及生产资料实行社会共同占有。

3. 重建个人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制”不是生产资料私有,而是指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

理解这一点的关键在于:传统思维将“所有制”狭隘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忽视了生产劳动的所有制维度。社会主义革命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后,劳动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其劳动投入的个人所有权通过按劳分配得以实现。

二、所有制的分析框架:四个基本维度

要厘清公有制的本质,需要建立系统的分析框架:

1. 所有制的双重维度:不仅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还包括生产劳动投入的所有制。

2. 生产主体识别:何种所有制确立何种生产主体?这是所有制的核心问题。

3. 利益实现机制:生产主体的利益要求如何在管理和分配中体现。

4. 权利制度适配:与所有制内容相适应的权利制度形式。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 vs 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质区别

基于上述框架,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以下四个根本差异:

首先,在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上,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为前提,二者只能通过劳动力的商品化买卖来结合;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则通过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使劳动者获得公共所有者身份,二者的结合通过体现劳动所有权的按劳分配(或称报酬劳动)来实现。

其次,在所确立的生产主体上,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资产所有者(即雇佣他人劳动的资本家或股东)为生产主体;社会主义公有制则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确立劳动所有者(即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联合生产的劳动者集体)为唯一的生产主体。

再次,在核心权利诉求上,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要求表现为资产所有权,即当家做主和按资分配的权利;劳动所有者的权利要求则表现为劳动所有权,即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的权利。

最后,在相适应的基本经济制度上,资本主义私有制对应的是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应的应是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劳权制度。

因此,从所有制角度看,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劳动者当家做主、按劳分配与资产者当家做主、按资分配的区别。

四、实践中的三种公有制形态

社会主义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公有制形态,不可一概而论:

1. 过渡公有制(产权公有制)

· 背景:苏联在落后农业国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需快速工业化积累资金。

· 特征:生产资料公有制 国家为主体的产权制度。

· 性质:半资本主义(产权制度) 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形态。

· 历史作用:在工业化初期发挥了集中资源的作用。

· 风险:国家代理可能演变为官僚控制,形成“官有制”。

2. 劳权公有制

· 典型:中国人民公社的工分制模式。

· 特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 劳动投入个人所有(通过工分制体现)。

· 机制:工分比=个人工分累计量/集体工分总量,按此比例分配集体劳动成果。

· 本质: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的现实形态。

3. 过时公有制

· 成因:完成工业化后未及时从产权公有制转向劳权公有制。

· 问题:

· 主体缺位:无自然人产权主体,国家计划退出后形成管理真空。

· 动力缺失:既无资产者追求剩余价值的动力,又无劳动者按劳分配的动力。

· 异化风险:化公为私、假公济私现象滋生。

· 表现:部分国企股份制改造后国资比例莫名缩减、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资多年无分红等。

五、公有制的异化与回归

“蛤蟆仙人”所描述的“责任模糊、权利集中、沦为私产”现象,正是过时公有制的病理特征,而非劳权公有制的必然结果。这种异化的根源在于:

1. 理论误区:将产权制度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未能认识劳权制度才是公有制的适配形式。

2. 实践停滞:在工业化完成后,未完成从过渡公有制向完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转变。

3. 主体虚化:劳动者名义上是主人,却未在管理和分配中获得实质性主体地位。

西方社会强调“个人权利高于国家利益”的实质,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资产者的权利。而社会主义要保障的,是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的权利——这正是通过劳权公有制实现的。

六、结论:谁的公有制?

· 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资产阶级的“公共”所有制,服务于资产阶级整体利益。

· 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

· 劳权公有制:劳动者的公有制,体现劳动者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

· 过渡公有制:特定历史时期以国家为主体,服务于劳动阶级整体利益(如工业化)。

· 过时公有制:未能及时转型的病态形态,易产生异化。

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生命力在于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通过劳权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与“劳动投入个人所有”的统一。周家庄、南街村等集体经济的实践表明,当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成果的支配者和受益者时,公有制不仅不会“只剩下义务”,反而能焕发超越私有制的活力。

公有制的未来不在于放弃公有原则,而在于回归其本质——从“产权主体虚置”走向“劳权主体实化”,让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过程的主人和生产成果的主人。这才是对“公有制是谁的公”这一问题的根本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