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常规企业借贷一样,但关于利息的部分需要特别注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