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以后,可以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但不得滞后。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成本核算终止日前取得的发票均可以计入汇算年度计税成本。

此外,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合法凭据,如果未取得合法凭据,则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和税务申报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确保所有支出均有合法凭据支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点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