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涵盖土地开发、住宅与商业用房建设、销售,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和配套设施的开发。除了土地开发外,对于其他类型的开发产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即视为完工:
1. 开发产品的竣工材料已经提交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并完成备案; 2. 开发产品已经开始被使用; 3. 开发产品已获得了初始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