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部分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果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了相应的发票,那么该发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可以予以扣除;反之,如果没有开具发票,那么这部分扣留的质保金则不能计入扣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