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证明,主要指那些用于向银行贷款时所需的文件,如借据(借款合同)和利息结算单据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类利息支出,是指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开发项目未发生利息支出的,不予扣除。对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财务费用,虽然未支付,税法依然认可,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