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投资:这类资金应被视为权益,并相应地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且不会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2、对于使用后需要返还的本金,其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记录在借款或其他应付款中,税务处理同样遵循会计处理的原则,并且也不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3、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企业获得的其它形式的财政性资金,其账务处理应当归类为损益项目。原先的规定是将这类收入记入补贴收入,但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要求,现在应该将其计入“递延收益”或者当期的“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