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法规,以下情况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公务用车作为生产经营所需的合理支出,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