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丢了,进项票咋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发票。一旦发生发票丢失,应立即在发现当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需在媒体上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特别是第19号公告中提及的第三点,对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流程进行了简化。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慎丢失,且在丢失前已完成认证相符的情况,购买方可以凭借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若在丢失前未进行认证,购买方则需使用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成功后,同样可凭此及前述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同时,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应被留存以便后续查验。
当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时,如果在此之前已经完成了认证,则可以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备查资料;若未完成认证,则可通过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进行认证,并将其复印件留存备查。
最后,针对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的情形,规定允许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用作记账凭证,同时要求保留抵扣联的复印件以供日后查验之用。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