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投资收益的借贷方时,企业应基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来决定其具体代表。

(一)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时,企业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二)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则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且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而冲减长期权益账面价值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当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时,如果之前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先弥补这些损失;若弥补后仍有余额,则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三)当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原已计提减值准备,还需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同时,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最后,根据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