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遵循特定的会计处理原则。首先,不允许对这类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或减值准备。实际收到的处置收入将被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所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则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时,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以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

或者,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后续计量。这些条件包括: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存在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市场上获取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合理估计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此外,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