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若所售资产为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或自制的,则需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计征增值税,并且必须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或者自制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即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简易办法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税;但如果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相应的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在处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时,规则有所不同。当涉及出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2%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并同样只能提供普通发票,不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其他类型的非固定资产物品销售,则按照3%的标准来收取增值税,此时可以请求税务机关协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时,如果适用4%减半征收的规定,那么具体的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计算: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4%)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4% / 2

4.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当他们出售自己的固定资产及旧货时,采用上述简化方法确定销售额及应缴税款的方式如下: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