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必须遵循规定的时限、顺序和栏目,确保所有联次一次性完整且真实地开具,并加盖专用的发票章。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发票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发票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以及开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章)。
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特别是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发票上的数量和单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情况,这可能导致被调查是否涉及虚开发票的行为。通常情况下,采购合同会详细列出采购的数量和单价,或者只提供综合单价而数量在结算时才能确定。结算时,买卖双方会签署结算文件和清单,明确结算数量和单价。因此,从开票的角度看,发票上的数量和单价应当与实际业务一致,即与合同清单或结算清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