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需要征收房产税。这一政策旨在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后的税务责任,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具体来说,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用于自用、出租或出借时,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这是因为这些行为已经改变了商品房的性质,使其从单纯的开发产品变成了实际使用的物业。

此外,这一规定也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提前使用或出租、出借商品房来规避税收。同时,这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市场信息,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之,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明确了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后的税务责任,还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