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在12月,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会计处理时,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XX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自2016年12月3日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相应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