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免税政策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图书的批发与零售环节将免征增值税。

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本通知中相关定义的适用范围:(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的阐述,图书、报纸、杂志的定义如下:

图书、报纸、杂志是指通过印刷工艺,依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制作而成的纸制品。这类货物的范畴包括:

(一)图书。具体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包含的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