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促销中,买赠活动是常见的一种营销手段。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通过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时,这种销售行为并不属于捐赠范畴,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实际操作中,如果所有商品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则按照上述规定处理;若赠品未开在发票上,则视为销售,因此建议将所有交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以便与普通销售保持一致性。

具体会计处理方案如下:

方案一:与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销项税,结转成本。这种情况下,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所支付的价格。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并按销售单价计算销项税。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并按销售单价计算销项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关于折扣销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销售时直接打折,另一种是因质量问题等后续发生的折扣。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应收账款(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