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规定,

四、对于同时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纳税人可以凭借加盖有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者记账凭证。

如果纳税人仅仅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抵扣联,那么他们可以使用该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是退税凭证;反之,如果只是丢失了发票联,则可以使用抵扣联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