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向员工发放困难补贴时,需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综上所述,企业为员工发放的困难补贴并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范畴,因此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