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劳务的范畴并不涵盖应税服务。

在探讨应税劳务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八条都涉及到了“劳务”这一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基本上囊括了各类劳务服务活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定义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等;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中提到的“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来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