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并不包括职工福利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但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