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无锡新闻综合广播报道:某企业员工过年值班8天,要求3倍工资被驳回。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当事人虽然春节值班8天,但打卡后只是待命玩手机,工作强度与正常维修有本质区别,不符合“加班”法定特征,且未能提供公司安排值班的有效证据。

法官提示:值班与加班法律界定不同,维权需保留工作安排、打卡记录等关键证据。

首先法院判决认同“当事人春节值班8天”这个事实,但是又表示“未能提供公司安排值班的有效证据”。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值班,是你自愿,还是公司安排,这个说不清。如果是你自愿,那么怎么能找公司要钱呢?

你看,这个逻辑是不是很通畅?

但是这时候就不进行春节期间不回家团圆、不休息娱乐的“常理推测”了。

你要证明你非自愿春节期间值班,而是被公司安排,需要自己证明、提供证据,也不是公司提供证据,非常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然后重点来了——值班≠加班。

理由是打卡后就是待命,没有正常维修,工作强度低。

这是个很哲学的判断,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就强调,即使是剥削,也剥削的是“劳动剩余价值”,你都没劳动,哪里有价值?没有价值,就谈不上被占用或剥削。

有这么高级的理论基础,我不得不对法官高深的哲学素养感到钦佩。

而且更厉害的是,法官还进一步锚定了劳动强度判定标准——至少与正常维修相当。

如果没达到这个标准,那就不算加班。

理论高度很高,实践标准很清楚,你不得不服。

但是占用休息时间、人必须在岗位的事,就不提了。

也就是说,法官采用定义加班、锚定劳动付出的方式,将“加班”与劳动付出直接关联,是核心因素;既然有了核心因素,那么占用休息时间、人必须在岗这个付出自然就是非核心因素。

然后再通过“需要自行举证”这个要求,将这个非核心因素进一步消解,从服从安排,转变为不确定是不是自愿。

最后连服从安排值班这个补偿诉求也得不到支持。

你看这一套连消带打,就把一个事实上的加班,转化为企业可以分币不出的员工自愿行为。

当然,媒体报道这个纠纷是二审,一审没有支持其实结果已经定了,二审怎么可能轻易推翻一审呢,那是要扣KPI的。

但是这个二审还是值得很多打工人学习,充分理解法官的判决思路,有助于在事前与企业博弈,比如如果节日期间加班,要求企业明确是加班还是值班,值班与加班的内容差异是什么,工作强度和工作量是什么,是否与日常工作匹配,如果超过必须认定加班等等。

这只是打工人小小的行动,至于能不能起效,看个人与企业的相互角力。当然行动的人多了又会不一样,慢慢环境就会有所改变。

但是也不是那么容易改变。

比如近日有委员提出“保障离线休息权”,也就是人虽然下班了,但是因为无孔不入的通信设备和平台导致打工人随时被联系上成为可能,加上“手机24小时待命”的管理要求,依然会被安排干活。

之前看到个网图,一个女程序员正在做男女运动,突然接到通知要求,立刻进入工作状态,裤子都不穿趴在床上就开始干活。

这个算加班吗?

我猜还是不算。因为法官可以认为即使这种情况工作强度很大,也占用了时间,也有明确的安排和指令,但是你没在公司啊,你没在自己的工位上,怎么能算加班呢?

需要找“不算加班”的理由很简单——专门找你不符的地方,总是找得到的嘛。

说这理由是核心,那才是核心。

这就是金口玉言,这就是解释权。

我理解照顾企业的必要,毕竟现在经济情况这样,要有个工作、有一片市场不容易,人家还贡献当地税收、解决就业呢。只是有些企业滥用这种照顾,想着办法损害打工人利益,官方又在某种程度上过于照顾,引发劳资矛盾和损害官方的信任,对社会也不是好事。

在照顾企业和维护打工人合法权益方面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应该怎么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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