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文《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学雷锋才有意义》在乌有之乡转载时,题目改成了《夺过鞭子抽敌人——私有制**之下,学雷锋主要是学习阶级斗争》。笔者理解编辑同志的用意,但那篇文章的重点不在“阶级斗争”,而在分析社会主义公有制是雷锋精神产生的前提条件。因此,受乌有之乡编辑同志启发,笔者决定另写一文谈谈这个问题。

之所以说私有制条件下学雷锋主要应该学习“阶级斗争”,是因为雷锋精神的内核与私有制下的社会关系存在根本性对立,而其实践效果也往往被阶级矛盾所主导。

雷锋精神的本质是阶级立场的产物。周恩来曾将雷锋精神概括为“憎爱分明的阶级立场”,这表明雷锋的“为人民服务”具有明确的阶级指向性——服务于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雷锋本人出身贫苦,其精神形成源于对旧社会剥削的痛恨和对新社会公有制的拥护。

私有制下的“学雷锋”可能被异化为阶级调和工具。在私有制中,资产阶级常将雷锋精神窄化为“助人为乐”的道德规范,试图掩盖剥削关系,要求无产阶级单向“奉献”,实则巩固资本秩序。

公有制下学雷锋是阶级自我建设。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学雷锋”成为劳动者为自身阶级服务的自觉行动,个人与集体利益高度统一。

私有制下学雷锋难以触及剥削根源。私有制维系着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此时提倡“无私奉献”,可能使劳动者的付出转化为资本利润,反而强化阶级压迫。这种“学雷锋”往往流于形式,无法改变结构性不平等。

阶级斗争是私有制的固有矛盾。只要存在私有制,就存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阶级斗争不可避免。在此背景下,任何社会活动(包括学雷锋)都难以超脱阶级关系。

学雷锋在私有制下具有斗争性。真正坚持雷锋“憎爱分明”的精神,就必然要求揭露剥削、批判不公,这与维护私有制的意识形态形成直接冲突。因此,纯粹的学雷锋在私有制下本身就是一种阶级斗争实践。

归根结底,说“私有制条件下学雷锋主要是学习阶级斗争”,是因为雷锋精神的无产阶级属性与私有制的资产阶级本质不相容。在私有制框架内,学雷锋要么被资本收编为缓和阶级矛盾的工具,要么必然转化为对剥削关系的揭露与抗争——这本身就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

这才是我们今天学习雷锋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