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时间收集完整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付款凭证(转账记录、收据)、贷款合同(如有)、开发商破产公告等原件及复印件,确保证据链完整,证明购房事实与已付款项。

2、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明确债权金额(含已付房款、利息、违约金等),主张权利性质(如优先受偿权),并跟进债权审查结果。

3、房屋已竣工具备交付条件的,向破产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交房及产权登记,已付全款的通常可优先主张房屋交付权。

4、房屋未竣工的,关注破产程序类型,若进入重整,可主张继续建设以保障交房;若为清算,按债权性质参与财产分配,已付全款的消费者购房债权通常优先于普通债权。

5、存在贷款的,继续按期还贷避免征信受损,同时将银行已发放的贷款部分纳入债权申报,向管理人及银行同步报备情况。

6、若房屋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向管理人提交备案证明等材料,主张购房者权利优先于普通抵押权,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

7、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了解破产财产清算、重整方案等进展,对侵害自身权益的决议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维护合法诉求。

8、协商或调解无果时,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属、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协助维权。

开发商破产清算时,购房者的优先受偿权如何界定

1、核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商品房消费者的居住性购房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核心是保障生存权。

2、商品房消费者优先受偿的核心认定条件:一是以居住为目的购房(非投资);二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部分付款后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付清余款;三是查封前已签合法有效购房合同。

3、已办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属购房者个人财产,不纳入开发商破产财产,购房者直接享有房屋所有权,无需参与破产分配。

4、已全额付款且房屋已交付未办证的,购房者对房屋的占有权与交付请求权优先,可要求管理人协助办过户,该权利排除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

5、房屋无法交付时,消费者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等,优先范围通常含已付房款本金及利息,不含违约金等惩罚性赔偿。

6、非消费性购房(如投资性购房、购买商办类物业)不享有上述特别优先权,按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受偿比例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