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民法典》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期内房屋出售,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东仍有效,新房东须继续履行,无权单方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今日头条。

2、房东出售前应在合理期限(通常15-30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未通知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第三人善意购买并登记的除外)。

3、承租人可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按同等条件签约购房;也可放弃购买,继续按原合同租住至租期届满。

4、若租赁合同约定卖房可提前终止,或房屋出租前已设抵押且因抵押权实现导致产权变动、出租前已被查封,“买卖不破租赁”不适用,承租人可能需提前搬离。

5、若房东或新房东强制要求提前搬离,承租人可拒绝,并要求赔偿搬家费、租金差价等损失,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

6、租金支付对象变更为新房东,需与新房东确认收款账户、票据开具等事项,保留付款凭证避免纠纷。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内容为“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该原则的直接法律支撑。

2、抵押场景延伸:《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是该原则在抵押情形下的适用补充。

3、司法裁判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明确承租人可请求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同时规定出租前已设抵押权且因抵押权实现致产权变动、出租前已被查封等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