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的历史2.0》中,我们通过一系列论证最后得出,能够积累的并不是货币,而是对象化劳动,对它的积累在不同历史时期会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但只要这个积累被私人占有就必然会形成剥削关系。因此关键就在于劳动的社会化在私有制社会下需要通过一定的中介,才能将个人的具体劳动转化为社会的抽象劳动,而这在资本主义下就是劳动时间。在私有制下,各类劳动彼此独立地进行,交换便是使这些劳动与社会分工之间的依存关系得以实现的媒介形式。而当交换成为社会联系仅存的形式,亦即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那么各自独立开展的各类劳动,就不过是“社会分工这一自然且自发体系的分支”(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此时这种分工就将反过来支配生产者,并外化出人们的意识而获得“客观实在性”。因此,在这里交换就是用于解决劳动的私人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矛盾,这一矛盾具体表现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

因此在私有制的最高形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活劳动与对象化劳动的矛盾达到了顶峰:一方面,劳动过程具有私人属性与直接独立性;另一方面,劳动过程又在整体上不自觉地依赖于社会分工。“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而只有通过交换这一间接途径,私人劳动才能且必须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得到承认。

但我们需要承认资本主义的进步性,它消解了封建国家、家庭与市民纽带,最终导致个体的普遍社会化反而为共产主义社会秩序奠定了前提——它将是一种“以整个人类为生产目的”的社会秩序。“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

而这也就导致了对政治经济学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挪用”的两个方向: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将“政治经济学”一词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含义,其中“狭义的政治经济学”即对占据主体地位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研究,而“广义的政治经济学”则是“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科学”。很明显马克思更侧重于“狭义的政治经济学”并加以批判,而恩格斯则更侧重于“广义的政治经济学”,弱化批判的主题并旨在建立一个“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

既然此时政治经济学作为一种科学,那么社会生活的客观进程就需要从“自发呈现”的“自然规律”形式转化为受人的意志支配的工具,这就是“计划经济”——“在科学领域,政治经济学将被社会技术学所取代,即被研究有组织的社会生产的科学所取代”(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新经济学》)。对于德国社民党以及俄国的新康德主义者来说,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学规律也就因研究对象的消灭而消亡。但是对于列宁而言,商品生产并不是如他们所说是完全无组织的,它同样是一种有组织的经济(就他们将社会主义经济学称作“社会技术学”而言,本身也就呼应了福柯所揭示的“社会治理术”)。因此,列宁以及斯大林跟随恩格斯的思路,主张政治经济学不会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消亡而瓦解,而是转变研究对象从而解释未来新型生产与分配组织的要素如何形成。

列宁的理论为政治经济学提供了具有历史维度的研究视角,指出新社会的成分要在旧社会的残骸上形成,共产主义是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只有当社会经济基础达到并超出资本主义现有的高度时,共产主义社会才有可能实现。这也就意味着存在着一个“过渡时期”,特别是在俄国这一落后国家里,而这一时期的任务之一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与发展生产力,而完成这一任务的途径就是当时被认为是最先进的“国家资本主义”。

如果社会主义在经济上尚未成熟,那么任何起义也不会创造出社会主义,而是因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最完备的门阶,是历史梯子上的这一级,即从这一级到社会主义那一级是没有任何中间级段的。——列宁:大祸临头及防止之法

但是尽管在表面上来看是政治任务从属于经济任务,但实际上政治任务与经济任务在同时进行,因为经济人物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政治任务,即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然而,如果真的按照这样的路线,为什么苏联最后走向了“资本主义复辟”?一种通常的解释认为是“官僚主义”“工人贵族”等等这些围绕上层建筑层面的原因,但是在这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问题被忽视了,或者说陷入到了一种循环论证——用腐化的上层建筑证明苏联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又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解释腐化的上层建筑。这一解释最主要的问题实际上在于,他们的讨论预设了这样一个基础,即经济基础的最主要方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但他们没意识到的是,所有权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达,或者说,只是上层建筑层面的转化。

在马克思那里,资本有着“双重存在形态”,即资本的“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前者是经济基础层面的资本的生产关系,后者则是上层建筑层面的资本的所有权关系。

对于经济属性,马克思所指出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并非物,而是一种生产关系,并不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所认为的“自然范畴”而是“历史范畴”;二是作为生产关系的资本,在本质层面上是代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相对立的社会总体,但在现象层面上则是将社会总资本分解为各个独立的单个资本来呈现。这些都在《劳动的历史2.0》中以及各种其他的解读中得到了详细的阐述,在这里不再赘述。

而对于所有权关系而言,它作为法律属性也就意味着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审视,“妄图将所有权作为一个独立范畴、一种抽象且永恒的观念来定义,这只能是法哲学或形而上学的幻觉”(马克思《哲学的贫困》)。所有权的本质只有在其现实形式即生产关系中才能发掘,而非其法律表达或意志关系。蒲鲁东恰恰是混淆了现实关系与其法律表达,才得出了“所有权即盗窃”这一空想社会主义的论断。

为了给所有权下一个作为生产关系的定义,马克思使用了“占有”和“拥有”这两个概念。任何生产都是个体在特定社会形式的框架内,并通过这一中介对自然的占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导言)。但是“可笑的是从这里一步就跳到财产的一定形式,如私有财产”,不能将某一特殊性概念普遍化套用到其他阶段的历史上。尽管财产分配规则普遍存在,但它始终与每个社会的主流规范、等级制度和观念交织在一起,这也就意味着它们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历史性。 “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那么生产意义的占有关系与法律意义的所有权关系的区别在哪里?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区分了小生产者的私人所有权与资本主义私人所有权:对于小生产者的私人所有权而言,这是个体意义上的而非阶级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拥有,在法律层面上来看是来自于罗马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而由商品生产所衍生出的私人所有权法则随着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与生产条件相分离,私有财产才成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私人所有权法则才转化为资本主义占有法则,“这种与商品⽣产原始法则如此格格不⼊的致富⽅式,恰恰源于这些法则的应⽤,⽽⾮违背,这⼀点必须认清”。

如此,生产资料通过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不再表现为直接劳动者的个体财产,反而转化为了“社会的生产力量”,所有权与劳动的分离恰恰是同一法则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扬弃了私有财产,尽管起初这些生产资料仍表现为非劳动的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也就是说,尽管在某一阶段所有制形式还表现为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要实现的“真正的所有制”实际上是生产关系的极致物化,在那里资本家甚至不需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最终,我们发现,无论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资本家私人拥有,还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国有制,最后到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始终不变——所有权与劳动的分离,以及人与其类本质的异化。

而这一分离与异化最终以客观现实的物反映出来,即货币。在资本主义下,货币并不只发挥其流通与记账职能,更重要的是其自我增殖的职能,即货币的私人价值贮藏职能。因此,真正建立起来的公有制恰恰就是废除货币的价值贮藏功能,使得作为经济规划调控对象的货币能够直接反映社会需求与活劳动的发展状况。

但是这些现实关系在持着科学主义与工具主义的第二国际那里却发生了严重的颠倒,尤其是将资本主义与“私人所有权”等同的做法,“当前生产方式的法律基础——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正变得越来越与生产资料的本质不相容”(考茨基《爱尔福特纲领》),很明显在这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简化为了法律形式与生产资料的矛盾。而资本主义私人所有权也就不再是“某个阶级的占有”,而是这种占有在法律上的基础——观念形式在这里却有了决定地位。

而这在斯大林那里得到了贯彻:法律所有权被定义为了生产关系的基础,这种“法律幻觉”使得国家所有权与社会主义等同起来,只要国家看似与社会、与无产阶级融为一体。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我们废除了法律上的私人所有权,制定起新宪法,就建立起了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这也就让对阶级的理解极端形式化,阶级不再是一集团对另一集团劳动的占有,而是法律的规定,因此废除或改造这一法律,就会让人误认为先前的生产关系已经消灭,因为“所有者阶级”在法律上已经不复存在。

而法律的废除与制定显然是通过先锋队与国家进行的,那么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似乎就能掌控经济,支配整个经济与社会发展,因为先锋队与国家是整个无产阶级的代表。国家在这里似乎具有了超越其经济基础的超历史力量,但我们知道,实际的占有固然可能通过国家的法律所有权来实现媒介作用,但国家作为国家本身无法占有任何东西,只有某个人或群体才能够实际占有生产条件。

因此,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在苏联依旧存在,但由于相信国家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并能够为“无产阶级”所用,以及将国有制等同于“社会所有制”,使得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否认了苏联经济中雇佣劳动制度的再生产,“只要我国不存在资本家,且生产资料归工人阶级所有,就无从谈及工资劳动”(拉皮杜斯 奥斯特洛维基扬诺夫《概要》)。但是在苏联经济中依旧存在着出卖劳动力的现象,即被雇佣、签订合同、领取工资等等,而出售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及国家。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国家代表着整个工人阶级,因为工人是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工人阶级。而因为工人阶级无法“自我剥削”,因此“工资”这类资本主义术语只是反映现象的外在形式,其背后已经掩盖着新的社会主义关系。通过这种方式,国有部门中工资制的存在所反映的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状态及其再生产这一事实被掩盖了,国有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扮演的角色不可能是无产阶级,而只能是集体资本家。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如我们一直强调的,集体资本家并非针对某个人或某类群体,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某个必需职能,即价值增殖的执行者。

既然如此,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在苏联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解决,工人的劳动依旧被对象化。但是由于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里,生产资料是国家所有的,计划的存在使得国有企业工人的劳动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因此生产资料不需要通过价值的中介而获得承认,而是直接对社会有用的。在这里仿佛是交换在决定生产的性质,产品之所以是商品,是因为它们以商品形式流通,而生产也因此以商品形式进行,那么只要改变流通条件,生产条件就会随之自动改变。我们惊讶地发现,斯大林主义的逻辑与“价值形式分析”呼应了起来,他们同样认为资本范畴的逻辑是从流通形式出发的,不同之处在于斯大林眼中的交换起源还带有法律层面的属性。

因此,恰恰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在现实中的存在但在理论上的消失,使得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得不承认并论证作为中介的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继续存在。马克思曾承认有必要实行按所提供劳动的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则,即“按劳分配”。但与蒲鲁东主义者不同的地方在于,蒲鲁东主义者试图保留商品的基础上废除货币,也就是说试图保留价值,但是在市场上表现为价格的商品价值量因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得它代表的并不是实际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量而是纯粹理想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马克思所主张的“按劳分配”原则必须建立在废除价值的社会条件之上,才能真正实现实际劳动量与产品自身所交换的劳动量即使用价值相一致。此时,一切计量都直接以劳动时间为尺度,而不再通过中介形式来进行,至于用以实现“按劳分配”的货币也好,“劳动时间券”也好,都不是自在流通的。

但是在苏联,由于价值生产条件并没有被废除,所以其“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是畸形的:按劳分配是社会生活的指导原则,因此劳动依然是衡量的尺度,这是正确的,因为任何生产都离不开劳动时间的计量,“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人类劳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但是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这两个前提却推导出了“价值规律继续存在”的结论,这实际上是将价值视作自然范畴而非历史范畴。他们认为,当前的劳动因为在质上并非统一,所以“劳动与消费的计量只能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而价值规律则不再是社会关系的体现,而成为了国家用于计量劳动时间的单纯技术工具。但是具体劳动本身就不可能在质上统一,问题实际上在于它们的社会化方式而非具体劳动是否统一,希望其统一的恰恰是资本主义。

斯大林模式是大地上的黑格尔,通过苏联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我们看到了工业资本主义淋漓尽致的形式,在这一形式中,以国家为所有者的社会通过运用资本关系控制并组织自身的发展。而苏联并非例外,而是全球资本主义发展的症候,“国家拜物教”并非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专利,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表现。

中国社会主义理论对于斯大林主义的突破就在于,明确主张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矛盾的长期存在,并坚决否定“所有制形式变革将带来社会主义制度最终胜利”这一论点。社会主义阶段是矛盾的、过渡性的阶段,其使命是经济革命与政治革命的辩证统一,推动经济与社会关系的持续革命化,而非仅仅追求物质生产与消费资料的增长。但这一理论突破并不彻底,依旧残留着斯大林主义的残骸——尽管社会主义社会中依旧存在着阶级矛盾,但更多的还是集中于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权”而非结构性症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