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的约定在租赁合同中并非必须通过公证来确认其有效性。只要租赁合同满足法定生效要件,如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公证并非生效要件。

‌公证的主要作用在于增强合同的证据效力。‌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其证明力通常更高,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更直接采信,从而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同时,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有助于发现潜在风险或漏洞。

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条款应该如何约定

1、明确触发条件: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物业费等达15日,或拒不腾退、擅自转租/改变用途、损坏房屋拒不赔偿且30日内未改正,或失联、转移财产等情形,即触发强制执行。

2、界定执行标的:列明租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至五)、滞纳金、腾退房屋、恢复原状、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维权成本。

3、约定加速到期:承租人任何一期未履约,出租人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金额/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4、明确自愿接受执行:承租人确认违约时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放弃不合理抗辩权,配合腾退、财产申报及交付手续。

5、单方清退与证据保全:承租人违约拒不腾退,出租人可申请公证保全证据后单方收回房屋,承租人承担相关损失与费用。

6、约定公证赋强: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承租人未履约时,出租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确定管辖与送达:约定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明确双方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效力,确保执行文书有效送达。

8、明确费用与责任:违约方承担执行相关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同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