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络上“一人连续仲裁5家公司被认定劳动碰瓷”的新闻到处传播着。

这个“劳动碰瓷”大概是中国人的又一个“重大发明”吧。

之前有“恶意讨薪”的说法,甚至有人大代表建议把这种行为入刑;而现在则又产生了“劳动碰瓷”的新词。

劳动者提供了自己的劳动,按照契约要求支付约定的工资,这种行为是恶意?那违反约定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违法行为是善意?

企业雇佣员工应该按照法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这本来是必须做好的事情。如果绝大多数企业都遵纪守法,正常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保、按时发放工资,怎么会有投机分子利用企业违法行为来谋取个人利益的空间和机会?

现在最荒唐的是,竟然把破坏市场规则的违法行为当作正常做法来维护,而把劳动者维护自己正常权益的做法当作恶劣行为来谴责。在十字路口的交通规则是绿灯行、红灯停,但因为闯红灯的行人多了,就反过来要去责罚那些合规通行的车辆?

事实上,所谓“劳动碰瓷”的争议,所反映的是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普遍性忽视。

当我们聚焦个别劳动者“连续仲裁”的行为时,更该追问的是:

为什么会有多家企业接连存在“未签合同”“欠薪”“未缴社保”等合规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企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这些条款本是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底线规定”,如今却被某些声音扭曲为“碰瓷工具”,仿佛企业的合规义务成了“负担”,劳动者的法定诉求成了“恶意”。

更值得警惕的是,“恶意讨薪”“劳动碰瓷”这类标签的流行,正在悄悄转移劳动关系矛盾的焦点。近年来,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欠薪、未签合同、社保断缴等企业违法案例仍占劳动纠纷的主流。

以2023年某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统计为例,在受理的案件中,企业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引发的纠纷占比超过65%,而被认定为“劳动者恶意主张权益”的案例不足3%。可现实中,当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时,却常被贴上“麻烦制造者”的标签;

反观部分企业长期违法却未受重罚,甚至以“经营困难”“行业惯例”为由搪塞责任,这种“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状,才是催生个别“投机维权”行为的根源。

更荒唐的是,某些舆论对“劳动碰瓷”的过度渲染,正在模糊“维权”与“碰瓷”的法律边界。法律层面从未将“多次仲裁”等同于“碰瓷”,判断是否构成“恶意”,关键在于劳动者的主张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比如,若劳动者故意隐瞒就业经历、伪造劳动关系证明以骗取赔偿,这类行为确实涉嫌违法,理应受到法律规制;但如果劳动者是基于企业真实的违法事实,通过合法程序主张权益,即便涉及多家企业,也属于正常维权范畴,不应被随意污名化。

可如今,部分声音却将“多次维权”直接等同于“碰瓷”,甚至呼吁通过立法限制劳动者的仲裁权利,这种做法无疑是在削弱劳动者的维权底气,变相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

从“恶意讨薪”到“劳动碰瓷”,两个标签的先后出现,背后折射的是劳动关系中话语权的失衡。在资本与劳动者的博弈中,劳动者本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合法维权往往需要付出时间、精力甚至经济成本。当企业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当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个别极端维权行为或许不值得提倡,但更该重视的、应该被被批判的,是那些漠视劳动者权益、破坏市场规则的企业,是那些为违法企业“站台”、污名化劳动者的舆论倾向。

说到底,解决所谓“劳动碰瓷”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限制劳动者的维权权利,而在于构建“企业合规优先、权益保障到位”的劳动关系生态。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比如对多次出现欠薪、未签合同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应进一步简化劳动者的维权流程,降低维权成本,比如推广“线上仲裁”“一裁终局”等机制,让劳动者的合法诉求能快速得到回应。同时,舆论也应保持理性,避免被个别案例带偏,既不纵容真正的“恶意碰瓷”,也不抹黑正常的维权行为,让“企业守法、劳动者维权、社会监督”的良性循环成为常态。

毕竟,一个健康的劳动关系,不该是“企业怕维权”“劳动者怕碰瓷”的对立状态,而应是“企业守规矩、劳动者有保障”的共赢格局。当所有企业都能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当劳动者的每一份付出都能得到尊重与回报,所谓“劳动碰瓷”自然会失去生存的土壤,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