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布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新规,助力高素质队伍建设
近日,省旅游和文化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印发《海南省体育护卫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条件》) ——我省优质体育护卫队伍建设 据悉,符合申报条件、表现突出、达到年龄限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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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央和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特别是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省委人才发展局精心指导和大力帮助,省旅游文化厅全力推进人才改革体育职称制度。据省旅游文化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件》的制定是根据广东、山东、江苏、四川等省份的情况制定的。以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条件》制定过程中,邀请20余位行业专家召开3次专题研讨会,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高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广泛讨论,省各级体育系统内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单位和一线体育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条件》适用于我省培训机构或具有运动健康服务资质的相关单位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等运动防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更好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作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绩效导向,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立足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以及工作要求。重点关注在运动防护领域做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业绩成果。
申请条件、评价条件等在“条件”中有详细说明。其中,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和级别分为:初级体育保护师(初级)、中级体育保护师(中级)、高级体育保护师(副高级)、高级体育保护师(高级)。据悉,本次调整采用国家部委最新专业动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专业分类为依据体育专业人士系统”。 《条件》明确,成绩特别突出、体育贡献显着的体育专业人员,可以例外申请职称。如果您已获得体育或医学相关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在我省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分别满10年、7年、2年,且表现非常优秀,首次可直接申请评审职称。申请副高级职称。
据了解,在国外(境外)获得的专业资格或认可的国际专业组织资格,以及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等,均可作为评价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各地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以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资格审查。同时,在我省工作的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或海外高层次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还邀请各地颁发的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明确制度。所需的法规和条件。
职称评审向基层一线和偏远地区倾斜。从事偏远困难地区、基层体育保障工作10年以上(援外、援疆、援藏期间从事体育保障工作年数均可计算)并被评为合格年度考核或任职期间等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水平,如无学历、资历限制,可直接申请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借鉴先进经验,《条件》在副高级职称条件中专门增加了“对期满考核通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其道德、能力、勤奋、业绩、诚信由单位参照上述条件进行评定。”首次通过考核并申请的,可认定为高级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这为我省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留下了直接评价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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