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单一行政法理论的理想是站不住脚的,它可能会分散我们对世界复杂性的注意,阻碍我们去发展所面对的各种问题的现实主义方案。”作者的这句话让我想到了物理学界爱因斯坦耗费三十余年时间,试图建立统一理论描述引力和电磁法则,但直至去世也未能完成突破。而且至今为止,也仅在量子领域通过量子力学统一了电磁法则和弱力,在宏观力场中仍不适用。
如果把宏观的各种”力”参与其中的力场比作行政法的系统,而背后的行政法原理比作电磁法则,单独的力都可以用电磁法则描述,但这不意味着一定具有一个统一的公式得以进行概括。既然在行政法领域的各种原理都具其不可替代的优缺点,我们是否可以像物理学一样通过原理适用的场合与条件,有区分地、具体地考虑法则。追求每一个学科的核心贯通法则是所有学者努力的目标,如民法通过意思表示理论将民商打通,刑法也一直在寻求一个理论将刑法学区分于民法。但诚如爱因斯坦晚年所遭遇的那样,他在将时间与空间用统一公式联系后,试图将力与电磁用统一公式表达的努力终告失败。而且,人文社科区别于自然科学的一大特点就是具备”人的因素”,这个因素的变量实难估量。读完本书加以课上对行政自由裁量、裁量基准的学习,让我对是否需要一个完美的统一理论将其解决产生了怀疑。作者也写道:”任何新的,包容一切的行政法理论都不可能产生。本能上希冀获得令人满意的整合,只会在已经难以维持的行政合法性观念和紧迫的现实困难之间形成徒劳无益的拉锯。”在任何理想的情形下,作者提出的司法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利益代表理论都可以完美运行,但加入了人的因素之后,结果便由可控转为了不可控。
不可否认的是,本书阐述的关于行政自由裁量的问题产生、由来和解决方法都十分具备理性的光辉,是理查德·斯图尔特教授智慧的结晶,基于判例的论述深入浅出,令人易于理解。本书的问题也正在于此。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判例可以变相享有立法的权力,因此司法机关具备与行政机关抗衡的力量。但在我国,司法机关相对行政机关极为弱势,因此司法审查的利益代表模式,很难得到运用。甚至司法机关会选择”站在行政机关一边”,而非行政相对人。相对于司法审查利益代表模式,政治的利益代表模式反而可能更适合我国,甚至成为了目前的潜规则在适用。
作者在本书最后写道:”我们必须摒弃肤浅的表面分析和过于简单化的补救,准备在不确定的未来一段时间里肩负起高度复杂的智识和社会重任。”对于我们来说,解决问题的结果可能并没有为解决问题付出努力的过程重要,因而在以后的学习中需要更加注重学习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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