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论工厂法
原编者按:工厂法从来不是中立的管理工具,而是官僚资本主义在生产现场行使的专制立法权。通过将“政治倾向”、“家庭美德”与“社会公德”等私人范畴强行纳入劳动条款,工厂实际上在进行一种人格的异化。它不仅购买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更试图购买劳动者的灵魂和政治生命。这种做法将活生生的人变成了工厂主的奴隶,使工人被全天候处在资本的监视与规训之下。
“这种规章是雇主根据自己的心愿编写的。他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如果他愿意,他可以把最荒谬的规定写进规章。工人如果不愿在这些规定上签字,他就得挨饿。 这种规章是现代奴隶制的法典。工人在这种法典面前,不仅失去了意志,甚至失去了对这种意志的表达权。”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资产阶级在工厂里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官僚机构。在那里,老板就是至高无上的法官和警察。他可以随意定义什么是‘犯罪’(违规),并根据自己制定的刑法(罚款或解雇)进行宣判。这种工厂纪律是现代国家警察制度的缩影,甚至比警察制度更阴险。”
恩格斯《致奥·倍倍尔的信》
“资本不仅是生产资料,它还是对劳动者整个社会生活的强制。它要求工人不仅在肉体上属于工厂,在精神上也必须符合资本的利益。这种统治不再仅仅表现为皮鞭,而是表现为一种内在的、精神上的自我审查。工人被训练得甚至在没有监工的时候,也会按照资本家的意志去思考。”
马克思《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
“欺骗、诱惑、威胁的手段全都用了,但都是枉费心机。......“他们是受压迫,但不是受工厂法而是受某种人的压迫。”[注:“当我在请愿书上签名的时候,我就说我做了一件坏事。——那你为什么要签名呢?——因为拒绝签名就会被开除。——请愿者觉得自己确实‘受压迫’,但不是受工厂法的压迫。”《工厂视察员报告。1844年9月30日》第102页)]工厂主们既然无法使工人说出他们工厂主想说的话,于是自己就以工人的名义在报刊上和议会里大叫大嚷。他们指责工厂视察员是一种国民公会委员,说他们要靠残酷无情地牺牲不幸的工人,来实现他们改善世界的奇想。”
《资本论》第一卷,第八章《工作日》
“他在兵营式的纪律中制定出工厂法规,建立了资产阶级在工场手工业中就已经开始建立的、现在由于有了工厂制度而得到充分发展的工厂监工职能,也就是说,建立了对工人的全面统治。在这里,资产阶级把在其他场合极为喜爱的分权制和他们所崇拜的代议制一笔勾销,在他们的工厂里实行了他们自己单方面的专制立法。 这种法规在资产阶级看来,不过是社会在资本指挥下进行协作所必不可少的劳动过程的社会调节。在这些法规中,资本家对工人实行了‘私人立法’(Private legislation)和监工性质的惩罚。”
《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
“可见,缩短劳动时间的最有力的手段,竟变为把工人及其家属的全部生活时间转化为受资本支配的、增殖资本价值的劳动时间的最可靠的手段。”
《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
“由于工厂法规是由雇主一方制定的,因此,它是以极其不公正和带有阶级偏见的方式起草的。 只要工人稍微违反了一条极其含糊和苛刻的规定,就会遭到罚款或解雇。资本家作为法官、陪审团和原告,独自一人决定工人的命运。这种‘法律’(工厂规则)就是资产阶级用来保护自己财产和利益、同时榨取工人最后一滴血汗的工具。”
《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
现代工业已经把家长式的师傅的小作坊变成了工业资本家的大工厂。挤在工厂里的工人群众就像士兵一样被组织起来。他们是产业军的普通士兵,受着各级军士和军官的层层监视。他们不仅是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奴隶,并且每日每时都受机器、受监工、首先是受各个厂主资产者本人的奴役。这种专制制度愈是公开地把发财致富宣布为自己的最终目的,它就愈是可鄙、可恨和可恶。
《**宣言》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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