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待了一次公益咨询。

咨询人叫徐质明,家在武汉市。朋友都叫他大牛,这是他十年前在深圳打工时工友给起的绰号。

大牛遇到的问题是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于自己的案子不立案,也不出具任何手续

大牛想要起诉武汉市武东医院(武汉市第二精神病院)以及他们村的村支书。这是相当少见的案子,为什么要起诉这两个主体呢?

根据大牛描述,2022年9月20日下午,正在田间干农活的大牛被强行绑到车上,送到武汉市武东医院,住院长达99天。

在住院期间,大牛自述受到了非人的待遇:

前三天在武汉市武东医院五楼精六科,“在那里,我的手脚被捆绑在床上,三天不让进食,大小便在床上”;

后面在四楼精二重症科,“我被强迫服用或注射不明药物,用药后,我出现了头疼、头晕、腰疼、视力模糊以及严重的睡眠障碍等症状,经常接连一二十天彻夜难眠,有时一晚也只能入睡一两个小时”;

“在医院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我生不如死。我多次向医生反映这些不适症状,医生均不理睬,还加大了药物的用量,我不吃药,就会被多人拉到床上固定手脚,捏住鼻子往嘴里灌药。我多次向医师提出出院及了解每日所食药品,身体检查结果,但均被拒绝”。

武东医院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大牛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影响了大牛的正常生活。

而大牛的住院病历上显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监护人”是朱喜德,关系是“干群”。朱喜德是大牛家所在的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朱岗村村支书

但是奇怪的是,大牛有兄弟姐妹多人,是大牛的近亲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真的需要强制精神治疗,理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才对。

而村支书上赶着做家属是有原因的,如下图所示:

因为坚持维权被街道和村委送入精神病院打击报复,这就是大牛为什么想要起诉这两个主体索要赔偿的原因。

2025年12月23日,大牛拿着所有的立案材料来到武汉市武东医院所在的管辖法院——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并受到立案庭庭长的亲自接待。

但是大牛并没有感受到诉讼服务的便民,反而被庭长直接拒绝并呵斥,庭长拒绝的理由是大牛有精神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直接立案,必须先确定监护人再立案。

法院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首先,确定当事人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能仅靠医院关于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必须有赖司法鉴定以及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89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为“但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作出认定。当事人仅凭相关病历主张其实施法律行为时不具备认知能力,进而否认其行为效力,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裁判宗旨即反映了这个精神。

最关键的,关于大牛存在精神病的说法并不成立。2023 年 5 月 13日,经过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精神科检查与诊断,大牛得到无明显心理问题的诊断结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是三级甲等医院,更加权威,诊断时间在武汉市武东医院(2022年诊断)之后,更能说明大牛的精神状态。

为什么青山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选择性相信时间靠前,诊断过程存在强迫和报复嫌疑的武东医院的诊断呢?

可笑的是,即使是最初强行认定大牛具有精神疾病的武汉市武东医院,也在2022年12月27日的出院诊断中说明,大牛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可,问话应答切题,检查配合,未引出感知觉及感知综合障碍,思维联想连贯,被害妄想松动不明确,较前松动,注意力可集中,智能及记忆力粗测正常,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基本协调,意志活动稍恢复,日常生活可自理,无怪异、冲动行为及外跑行为,部分自知力”。

试问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怎么就凭借眼力判定大牛无民事行为能力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于应该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胡乱解释法律,欺骗老百姓,实在是有欺下瞒上之嫌。

话说回来,大牛的经历听起来匪夷所思,但是却并非编造,而是一众为了维权而被打击报复的群众缩影。

其中坚持维权到底,为自己讨回公道的是幸运的少数,这些少数案例成为一点微光,让“大牛们”看到希望。

根据新闻报道河南农妇吴春霞因“家务和村务纠纷”上访,2008年7月在周口市小桥办事处以及嫂子王霞陪同下,被强行送入位于新乡市建设路中段的河南省精神病院,“治疗”132天后获准出院。2009年12月,吴春霞提起侵权之诉,2010年3月一审胜诉。2012年6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小桥办事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共同赔偿超过14万元。[1]

为什么吴春霞在河南能立案,大牛在武汉就不能立案,这是不是说明湖北省法院不如河南?

2025年12月24日,大牛在长沙已经再次寄出了立案材料。邮件显示12月25日已经签收,不知道这次青山区法院的立案庭能不能遵守法律,直接立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