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9日—30日,备受瞩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三家主办,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承办,腾讯公益基金会和灵山慈善基金会支持,《开放时代杂志社》协办,并得到了《探索与争鸣》《学习与实践》《世界农业》《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经济导刊》等期刊的支持。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等高等院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广东省农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以及《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经济导刊》学术期刊等72家单位、90余名专家学者和师生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前沿问题,为期一天半的研讨成果丰硕。

大会总结发言主题为以下四个:

会议筹备与举办:由3家主办方等联合举办,16小时密集研讨,收录135篇论文(80% 为青年学者及硕博),62篇入选,约百人参会,13人主旨发言、11人参与圆桌讨论等。

聚焦三大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之间关系的认识;探讨政经分离还是政经合一;明晰新型集体经济多主体关新型集体经济到底以什么为核心。

提出三大新观点:集体经济组织在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作用;村社共同体需公私合作、自主自治;以 “集体 ” 探索农业农村现代化。

提出挑战与建议:第一,持续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目标和实现路径,这是个长命题;第二,是研究方法论的问题。这次讨论也凸显出这方面的弱项。

以下文稿是根据杨团研究员在大会闭幕致辞环节的录音整理而成。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理事长 杨团

会议筹备与举办

大家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研讨会历经1天半,会议时长16小时其实等于两整天。可以说,研讨密集度空前地高。这是全体参会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所以,我首先要代表研讨会三个主办方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协办方开放时代杂志社,承办方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支持方腾讯公益基金会和灵山慈善基金会,向参会的全体成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所有承担大会组织工作的农禾之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在参会发言同时担当志愿工作的农禾之家研究组青年营17位青年表示衷心的感谢,还要向从头至尾参会的致辞嘉宾,安徽农业大学张庆亮书记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次会议取得成功,除了我们在座诸位的共同努力外,我们尤其不能忘记全国各地的支持者。我们于7月开始筹备会议,9月5日向全国学术界发出征文通知。截至2025年10月31日,会务组共收到222位作者投来的论文135篇。这些作者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等110家机构,地域涵盖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美国旧金山地区。作者中80%以上为青年学者及在校硕博研究生,第一作者有在校硕博研究生53人,第二作者有硕博研究生28人。参与征文作者的专业背景涵盖社会学、公共管理、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等多个领域。论文主题广泛,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演变、概念界定、理论溯源、实践模式比较、人才发展及农民组织化等方向。我们最终确定62篇论文入选此次研讨会,占征文总量的46%。

出席本次大会的代表约有百人,其中大部分都直接参加了会议研讨。13位代表作主旨发言,11位代表参加圆桌讨论,48位代表在平行论坛上发言,还有6位代表做会议点评或主持人。

大会围绕三大主题:概念的辨析和理论探索,历史脉络与政策分析,实践推进与策略分析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聚焦三大问题

会议讨论涉及三个焦点问题,并提出了三个新的理论观点。我先谈三个焦点问题。

第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合作经济?

这三个概念都是经济形态。不过,经济形态其实是组织实体(主体)在经济效能方面的表现。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要分辨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什么是、或者是否存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什么是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有没有区别?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目前在实践中还是混淆不清的。

比如,有些学者在认识和表述上,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为多元,由多个主体组成,而不是一个独立主体。只要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态中有主体角色的,比如党支部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以劳动者劳动联合为主的某些特定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政府出资按照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式和章程组建、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联合出资的强村、强镇公司等,都可被认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这些多元组织的多样化经营机制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不同,他们就对这些市场主体称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示区别。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态是需要通过这些主体的市场经营加以实现的(他们认为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在市场上独立经营),所以,各类的合作社、供销社,也包括各地农民曾自办的信用社(部),这些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都被视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当中,有公共资产投入类型的(例如供销社),也有私人资产投入或者公私混合投入类型的,还有一些合作经济组织是出于互助、自愿精神建立的(特别在集体经济很弱的一些地区)。在一定时期,合作经济(组织)确实起到了活跃社区经济的作用。因此有学者认为,不管这些合作经济组织是直接还是间接对集体经济有利,也不必计较到底是利大弊大或利弊相当,目前正处在需要大力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时期,可以模糊化地将合作经济(组织)理解为集体经济(组织)。尤其供销社这种合作经济组织,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上挂下联,带动小农户的作用,更可以视为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部分。

于是产生了这样的一种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一个特别法人类型的实体,可以是多种市场法人类型的实体。多主体产生的经济形态当然是多样化的。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多元主体就支撑了多样式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态发展。反过来也成立,即农村集体经济形态的创新需要多元多类型的组织实体的支撑。由此必然产生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现在大家讲得最多的就是组织主体多元,经济形态多样。

在研讨会讨论中,法学家金锦萍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本质是非政府公法人,依法只存在一个法定实体。那些多元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强村公司等等,都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他们之间的差别是特别法人和典型市场法人的区别。现在我们用民法来解释这个特别法人,是用老概念对新问题,存在传统法律概念难以适用的困惑。这不是大家的问题,法学家用民法也解释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民法是私法。

金锦萍说,用私法来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将其归为非营利法人。但它肯定不是非营利法人,是可以营利而且法律是鼓励营利的,只要符合其宗旨,为实现农民共富。它是特别的经济主体,是非典型性市场法人,可以自主经营,自办或合资办公司。但是,不能将成员集体的资产分割到私人。所以,量化到成员的并不是集体资产,而是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成员收益权份额。收益权份额当然不是股权,也不是直接的收益分配权,而是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在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计提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等之后分给自己的依据。这与私法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解释是完全不同的。

而将集体经济组织放到公法人的法律框架也不对。它不是政府,也不是村委会那种主要做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的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要做经营,而且还得扩大市场经营,最重要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市场企业组织等多主体,发展壮大新业态。它与市场上的多个主体合作,产生出各类混合型的新的市场主体和新的经营形态,这就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实是一种能够在其经营业务中搭载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公司法人等私法人的合作与联合,共同为实现农民共富的公共目的一个重要的特别的市场主体。这个特别的市场主体,具有公私兼容的特性。这种特性不但体现在市场经营上与各类私法人公平合作,也体现在组织内部集体与成员的合作。这个组织很特别,私法解释不了,传统公法也解释不了,必然需要特别法的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特别法人更靠近公法,但它也有类似私法的内容,比如市场经营。如何解释这种兼有公法和私法特性的特别法人,是对法学和法学家的挑战。只有提出新的概念,形成新的理论,建立一套新的特别法的整体性体系,才能比较完满地解释它。由此可见,大家提出的困惑,有些也是法学家的困惑,他们也未必已经全部搞清楚了。

还有的学者,从农业社会学乃至生态学的视角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性,辨识它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还有私企,国企的不同。这个特性就是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本身的整体性和开发利用时的整体性。他们提出,没有任何一类合作经济组织或者企业,能像集体经济组织这样,具有整体性结构的农业生产条件。因为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营性资产归集体所有,道路、水面,村庄的非利用地都归它所有。这样一种整体性结构的资源和生态环境,导致在使用它时,如果不能对从本地生产条件出发,进行整体性的涵养和综合利用,就会造成资源和生态的整体性被破坏,从而致使不可再生的资源被损坏殆尽,可再生的资源不能可持续利用。拥有整体性农业资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什么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有和有效使用这些资源,是因为它拥有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因而具有维护好自己家园生态的内在动力。

而村党组织无论投资10%、50%或100%,与部分农户合股成立的党支部领办的股份合作社,或与企业、大户合作成立的公司,都是在工商登记的私法人,与集体经济组织这类非政府公法人本质不同。它们的行为必须遵循市场规则,依据合同办事。即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合股建立的混合型合作社或公司,同样是私法人,也同样要遵循合同,受合同法、企业法等私法范畴的经济法规制。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由于被法律赋予对社区资源拥有的整体性和利用的整体性负责的特性,承担法律赋予的带有公共性的经济功能。它可以经办不同类型的经济实体,也可以自身独立经营,并不是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不可直接经营,不可直接做项目,不能办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体全资控股公司。法律规定它可以直接办,而且几十年来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的许多村庄,用事实证明不仅可以直接办还能办得很好。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无论直接经营还是与其它市场主体合资合作经营,都要受到法的约束。在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不属于特别法人,依据市场规则对出资部分负有限责任。不同主体各有相应不同的法律条款规范它们的经济行为。

这是经会议讨论,对第一个焦点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之间关系的认识。

第二个讨论焦点,是政经分离还是政经合一?这其实是具体化到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社分离还是村社合一。

有学者认为,村社合一既是历史传统又是现实存在,现在的村社干部全都交叉任职,从实际出发完全没有必要分离,硬要分离就是劳民伤财。

还有学者提出,村委会辖下的村集体对全村的自然、人口、经济、文化资源负全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村委会这个村集体下面的一个经济组织,村集体才是村社共同体。所以,村社自然是一体的。

我可以明白地告诉大家,两年前,这两个观点我都是同意的,不但同意还与立法的人展开讨论,探讨有没有可能重构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我想说,这些观点是有实际背景和原因的。但是后来让我改变想法的第一个人就是战旗村的高德敏老书记。他说战旗村的资源、资产、合同管理等等都在村委会,虽然财务账目是完全分开的。村委会的账,村财乡管,政府划拨资金,按要求报账。集体经济组织的账才是自己真正管理的账,是集体资产增值的账。但在实物还有合同上仍然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这不利于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发展。他还说,虽然分开很困难,甚至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但是必须得分。他还特意表示战旗村愿意做全国试点,愿意用自己的努力来给大家蹚路。

2024年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中有这样一句话:“对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实行税收减免。”这个表述背后隐含的意思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后,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也就是要与村委会实行权责分开,让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属归位。

我自己后来也想通了。两法分设、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两个法人主体在同一个行政村中并存,已成现实。现在,要让村集体组织实现经济功能,确实到了不可不与村委会分离的地步。这不能仅从道理上判断,而要遵从历史环境变迁的现实逻辑。

毛泽东时代的集体经济组织自人民公社到大队、小队一直秉承政经合一甚至党政经合一的体制,总体看利大于弊。但是分田到户以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瘫痪,公共权力塌陷,村委会站出来补位,依法履行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功能,同时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这个代行功能到现在实行了近四十年。年深日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的农村集体经济几乎没有了,看不见了。很多人只知村委会是村集体,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不知历史上曾有过完全独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而由政府全额拨款的村委会体制并不是历史上曾有过的政社合一,而是现实版的以(行)政代经(济)。这自然造成人们的误解:集体经济和村委会一体,都在政府的管辖之下。

可以说,这正是多年来致使农村集体经济中统的功能很弱,村委会行政功能很强的体制性原因。这种体制如果再持续下去,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不可能依法实现真正的独立,也湮灭了组织重建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希望。

第三个讨论焦点,新型集体经济到底以什么为核心。

这也是圆桌2讨论的主题。现在看来,这个提法有问题,没有表达得很明确。经济形态都是由组织在经济运行中表现出来的。一个组织在运作其经济功能时,表现出来的形态都可能是变动的,不大可能永远是一种形态。大会设计圆桌主题时,想分辨的是:承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多形态的多主体当中,到底哪个主体是比较重要的?还有,多主体、多形态到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关系?圆桌讨论时大家提出过多类主体,甚至都没怎么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于谁比较重要,圆桌讨论中的意见基本倾向于视具体情况而定。结果变成了谁都重要。记得圆桌第一位发言人陈义媛教授当时提出农民是主体,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的。不过主持人把她的意思直接提炼为只有农民是主体了。

圆桌讨论者之外,一位来自青海的法学家提出,法律概念里从来没有核心主体这一说,只有主体。那么,这个问题就变成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多形态的多主体如何结成一定的关系?

结成什么关系呢?合作组织生成合作经济,企业组织生成市场经济,那么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态的生成,自然与在其间都贡献了力量的多主体相关。这个多主体中当然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为什么社会上会出现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这个词?这就跟新型集体经济这个词的提出有关。这里包含着很多复杂的历史的认知问题。比如怎么看毛泽东时代关于合作化、集体化的历史遗产等等。目前,大量以股份制组织起来的合作社还有强村公司,被社会普遍视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甚至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作为大会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我们在会前认真查过中央文件。明确地告诉大家,中央文件里从来没有出现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字样,只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个词汇第一次出现是在2016年底出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那什么地方出现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们发现,农业农村部的文件出现过几次,最后一次出现的时间是2021年,之后就不再沿用这个词。但在学界,直至今日,报刊公开发表的文章里,这个词仍然不时出现。甚至中国社科院的权威学者,今年发出的文章也还在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昨天我曾在大会发言时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一道界碑。意思是以前的各种混沌认识在法律出台后要依法纠正过来。当然,这需要一个认识过程。事实上,大家并没有明确一些重要概念的法律边界。这部法出台后,出现了相当多的不同意见和不同认知。这些意见和认知在我们这个学术研讨会上基本上表达出来了。

为什么会产生与这部法的表达不同的认知和意见?我是这么认为:

一是法条太简练了。要理解这些法条,解释这些法条,需要联系很多具体事实,懂得很多相关知识。不仅需要法律的常识,法律的概念,还要了解和理解大量改革实践中产生的实际问题。止于对一般法律概念的理解还不行,就像金锦萍所说的那样,民法解释不了,传统的公法也解释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特别法人。只有从大量具体事实中提炼问题,从法理出发,整合和提炼新的概念,然后再将新概念还原到实际中去做解释。能阐明清楚就算解释通了,不行就得回头看概念的阐述或提炼是否还有问题。

二是不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历史。这一点特别重要。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特的,与全球任何带有集体性的组织都不同。如果不了解它产生、发展、历经曲折的历史和文化,不回顾新中国成立76年以来的历史,对很多提法模糊、思想混沌的问题是很难分辨清楚的。

三是还存在一些实际的特殊状况。因为中国改革开放前的农村集体就是人民公社,大队、小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各自独立核算。那时的集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集体在哪儿?在公社、大队、小队里。但是现在集体在哪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几乎成了文字符号,相当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空壳。实际上真正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是谁?是村委会,还有就是专业合作社、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就是强镇强村公司,就是供销社。他们能被看得见。而且是他们,让破败到濒临消亡边缘的农村部分地恢复了经济活力,社区活跃起来,让乡村振兴出现了一种可圈可点、引人注目甚至让人振奋的景象。所以学界乃至社会出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概念不同的认知混淆现象,并不奇怪。

还有,1993年以来,广东从南海起步,最后全省推开并推广到南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一直延续到今天。2016年出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它的继续。尽管广东改革后确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以某村经济联合社、联社或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名称的,但是经过认真考察后会发现,它们基本上是符合今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最重要的特点是集体资产并没有分割到个人,所谓股份确实就是给成员的集体财产收益权的份额,以用作分配的依据。这与今天由多家出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真的不一样。但是对这一段历史发生的背景以及后来的发展,还没有人做过清晰的解读,所以导致对股份制是不是集体经济的组织特征的概念混淆一直延续到今天。

2016年底中央发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后,农业农村部开始在全国登记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沿袭广东早年所使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者经济合作社名称。这就致使以股份制为名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私人出资入股的股份制合作社,以及股份制公司全都混到一起了。这并非“按名责实”,而是公私不分,产权不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合作社或公司确实是公私融合,但是必须先分清公产权和私产权,之后再谈融合,否则就可能化公为私,导致私对公的侵吞。这样的情况这些年发生得还少吗?这个问题比政经分离或者村社分离的问题要严重得多。

现在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它时时提醒我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执行,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如果说这一步是艰苦的,毕竟是从2016年到2025年,历经整整10年的艰苦努力才有了这部法,但是未来的长征将更伟大,更艰苦。

我们要明白,第一,不要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了,就万事大吉了,马上就能解决实际问题了。其实还需要很漫长的时间去理解它、解释它、执行它。我甚至觉得,可能需要有新一轮的思想认识上的拨乱反正。如果说,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拨乱反正是要解放思想,凸显个人的价值,激发社会的活力的话,新的拨乱反正就是要反思历史和现实,要重聚集体的力量,认识好并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

上世纪80年代的拨乱反正,掀起了全党全国思想解放的高潮,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新一轮思想认识上的拨乱反正,仍然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往的拨乱反正,历经了相当长的时间,新一轮思想认识上的拨乱反正过程所经历的时间可能还要更长,甚至需要一两代人的时间。因为今天的国内外形势,比那时更加复杂多元,我们正在经历历史性的大变局。人们的思想认识是在一个螺旋上升过程中不断完善提高并逐步接近真理的。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什么都不做,等着这个过程慢慢演化,逐渐地自发形成。如果这样的话,现在就已经很微弱的农村集体经济很有可能最后彻底没有了,消亡了。真有这个可能吗?我觉得有。

如果躺平等着,任其自由生发,真有可能让这个费尽了千辛万苦,不要说毛泽东时代的千辛万苦,就连进入新时代后也是千辛万苦,才有的这么一点微弱的集体经济的力量,最后可能全都没有了。

所以我们要趁现在还有一点力量的时候,努力扶持各地真正有农村集体经济主体意识的,其作为真正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长起来,带动更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起成长。

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才出台,但确有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带头人,在这个法出台之前,就按照自己理解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理念去做。他们本着要为全体农民共富,不能只为自己,不能把钱朝自己兜里揣的朴素理念,坚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一直走在队伍的前列。

这批人以朴素的理念和情感,坚持做农村集体经济几十年。他们虽然人数不多,但确实有集体经济主体意识,他们是贯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社会基础和骨干力量。今天看,他们走过的路,做的事,几乎都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基本精神。这绝非偶然,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符合农村基层实际的,是对这批先驱者多年奋斗的优秀实践给予肯定的,也证明许多法条原则是从实践中提炼总结出来的。

毕竟历经千辛万苦,奋斗10年才有了这部法,所以,支持大家学会以法为武器,用法来保障成员集体的利益和集体成员的利益,为了乡村的长远发展,与各式各样的市场主体或博弈或联合或在博弈中联合与合作,这就是我们的目的。

第二,要清醒地看到,新形势下新的复杂变局。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实在太弱了,从数据上看似乎涨得很快,但我觉得这个数据还是可能被高估了。数据显示,2023年底,20%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收入甚至可能还是负数,还有15%的集体经济组织年收入在5万以下。今天第一平行论坛在讨论中,就揭示了很多负面的现象。譬如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地权改革,小田变大田,成立强村公司,平台化公司化的这种外部强推式运作成为时髦。还有的地方政府动员银行、担保公司、民企,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名,搞新一轮的金融化、资本化。论坛里有学者提出,这个新一轮的资本下乡挤压了集体的剩余,集体的资源资产历经几十年的消耗,本来就所剩不多了,现在又遭受新一轮的挤压。还有学者认为,真正的集体现在是缺位的,有的甚至已经被异化,成为资本的附庸。

还有一个情况,就是第四平行论坛所讨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才问题。国家相关部门最近设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经理人这个新职业,以往有政府部门曾提出农业经理人,而民间社会组织很早就提出和实行过培育乡村CEO人才的项目行动。在培养农村人才上,现在出现有这么多的说法和做法,形成了多政府部门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一种复杂多元做法的不同格局。

面对这些复杂情况,中国学术界要秉承公共知识分子的良知,依靠脚踏实地、认真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出真问题,依靠我们不断地相互交流探讨和不断学习,然后理清实际情况,直指问题的本质,发出我们的声音。尽管我们的声音肯定还只是微弱的,但如果我们集合起来,就能够形成一股力量,一股抵御伤害农民,伤害农民集体利益的这么一股力量。

提出三大新观点

下面再讲一下本次会议提出的三个新的观点。

第一个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绝不是单纯的经济作用。

从以集体促经济到以经济促集体,就是要超越单纯经济视角。要注重集体经济在社会和文化层面的重要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价值不在于经济规模本身,而在于对社会团结和公共性的支撑作用。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特别强调它在再造村社共同体和共富体方面的重要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课堂,它也在进行另一种非物质生产。它所生产和再生产的是乡村的稀缺资源,是我们要永久传承的人文价值。

第二个观点,关于共同体。

村社共同体是一个古老命题。本次会议有学者赋予了它超越身份共同体的共富体概念。还有学者提出,依靠集体所有制不可能完全解决应对乡村风险的问题。这不仅因为权力的来源是变迁的,还有一个因素是农民的传统意识,农民具有理性和道德性两重性。现在这个两重性隐性地存在着,它有可能导致集体行动的分解。要应对今后出现的风险,还是要依靠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制的结合。要公私合作,自主自治,这才是造就村社共同体的出路。

第三个观点,直指探索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的中国方案,用于解决“农村屈服于城市”这个全世界的古老命题。中国的解决方案要围绕“集体 ”的方向去探索系统化的实现道路。

这是中国学术界第一次召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个重要主题的研讨会,今后这类研讨会还将继续下去。安徽农大张庆亮书记说,明年9月就想在安徽农大再召开一次这样的研讨会。我们不但要开大会,还要开专题会,例如要准备召开新中国毛泽东时代历史档案的专题研讨会,这将由中山大学吴重庆老师来领衔。

我们这次的研讨会几乎涵盖了目前社会存在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的诸种问题,包括刚才四个平行论坛汇报,就提出了很多主论坛没有提出来的新问题。成果是丰富的,虽然还不够深入。不可能一天半时间,一次研讨会就能出很深入的研究成果。我看到我们大家都已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了,当然应该肯定这样的努力。主持人严海蓉提出,要给大家提点今后要做什么的思考。我还来不及多想。海蓉提到的我都同意。

提出挑战与建议

我最后再讲两点。

一是持续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目标和实现路径,这是个长命题。在这个研究里,一方面要大力创新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多种经济形态,包括多主体,还有人才培育。这个创新之路一定不能断,要下决心走下去。另一方面,要警惕在发展中已经凸显的、并非是隐含的,而是相当大量出现的这种去集体化、去集体经济组织、去主体化、去政治化的倾向。这两个方面我们都要关注。

二是研究方法论的问题。这次讨论也凸显出这方面的弱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是新出现的事物,是一个在中国有长久历史、历经挫折和磨难,但仍然坚守着并未消亡的事物。但是今天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很多年轻人都认为是新事物,因为从来没听说过,集体在哪里?不知道。

所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方法论的探索,非常重要。无论历史的、哲学的、文化的,经济学的、社会学的、人类学的、公共管理学的,跨界融合、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论是必要的。在第一平行论坛上,我感觉有学者已经开始朝这个方向努力了。注重方法论的研究方向值得大力提倡。因为我们的工作是艰苦的,今后的研究,不止10年,可能需要20年30年才有可能将中国经验中国道路提升为中国理论。所以方法论的研究要早一点提出来,给大家作为工具,作为武器来使用。

谢谢大家!

(北京大学凯原楼 2025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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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公众号“农禾之家”,2025-12-8

原文标题:大会总结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研讨会速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