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遗忘:巴勒斯坦难民回归权是以色列建国的条件
莎赫德·哈穆里系肯特大学法学讲师。她运用批判理论工具,从全球南方视角研究国际法中公共领域与经济领域交汇处产生的张力。近年研究聚焦企业暴利与战争经济。曾任国际法律顾问,尤其专注阿拉伯地区事务。

在讨论加沙持续的敌对行动时——许多人认为这构成种族灭绝——多数评论者似乎遗忘了加沙70%人口是难民的事实。这些难民的回归权被铭刻在以色列建国文件之中。查阅以色列加入联合国的官方记录可知,承认巴勒斯坦人回归权是承认以色列国存在的必要条件。
1949年联合国承认以色列建国却未承认巴勒斯坦。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全球大部分地区仍处于殖民统治之下,国际组织的面貌也截然不同。宣称以色列“热爱和平”,实则是对摧毁巴勒斯坦原住民社区的“灾难”事件的彻底否认。与之相呼应的分治方案,更对双方自然资源进行了不公正的分配。
1948年,联合国以色列-巴勒斯坦问题特使贝纳多特伯爵(Count Bernadotte)指出(第14页):
| 若不承认阿拉伯难民返回家园的权利——这些难民因巴勒斯坦境内阿拉伯人与犹太人武装冲突的战乱而流离失所——任何解决方案都无法称得上公正完备。根据大会1947年11月29日决议,这些难民大多来自应纳入犹太国领土的地区[...] 当犹太移民持续涌入巴勒斯坦——甚至可能永久取代扎根该地数世纪的阿拉伯难民时,若剥夺这些冲突无辜受害者的返乡权利,实属违背基本正义原则。 |
法国代表舒曼先生(Mr. Shuman)于194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重申此立场,声明:“战争期间对欧洲犹太族群犯下的暴行绝不可重演,更不可对阿拉伯族群故技重施。这种有损人类尊严的局面必须终结”(第946页)。不久后,伯纳多特伯爵在耶路撒冷执行任务时遭犹太复国主义准军事组织“莱希”暗杀。
重申上述立场后,联合国大会第194(III)号决议(1948年)在第11段决议如下:
| “希望返回家园并与邻里和平共处的难民,应尽早获准返乡;对于选择不返乡者的财产损失,以及依据国际法原则或公平原则应由责任政府或当局赔偿的财产损失或损毁,均应予以补偿。” |
1949年5月6日,政治委员会就以色列加入联合国问题展开后续讨论时,萨尔瓦多代表质疑以色列对第194号决议第三部分的承诺。以色列代表回应(第276页):
| 对于第二个问题[关于第194(III)号决议],我可作无条件肯定答复:我方将动用一切可用手段,与联合国机构合作履行有关难民问题的决议。 |
同样,在讨论期间,许多会员国暗示反复出现的“公正解决”概念预设了难民遣返的前提。 也门代表易卜拉欣先生(Mr. Ibrahim)指出:“联合国不应纵容犹太复国主义者漠视流离失所的阿拉伯难民权利。”危地马拉代表加西亚·鲍尔先生(Mr. García Bauer)亦持相同立场:“委员会受命竭尽全力促进难民快速遣返及经济社会重建。” 为达成相同目标,新西兰代表团代表卡尔·贝本森爵士(Sir Carl Bebendsen)强调,其代表团期待以色列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难民问题的决议。沙特阿拉伯、乌拉圭、玻利维亚、古巴、冰岛、秘鲁、厄瓜多尔、波兰、萨尔瓦多、伊拉克、埃及、美利坚合众国、荷兰、黎巴嫩等国代表均再次提及对难民问题作出可诉性回应的重要性。
随后,在关于以色列加入联合国问题特设政治委员会第47次会议上,一名委员指出:
| 以色列代表曾做出保证,如果该国被接纳为成员国,那么诸如边界划定、耶路撒冷国际化和阿拉伯难民问题等问题将不会被视为属于其国内管辖范围,也不受《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免于干涉保护。他指出这些事项正由调解委员会审议,以色列的加入不会改变这一现状…… |
此后,关于接纳以色列为联合国会员国的第273(III)号决议序言部分援引了第194(III)号决议。多年来,联合国大会多次重申第194(III)号决议,其中将回归权视为解决巴勒斯坦难民问题的“公正方案”。例如2015年,联大强调“必须依照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号决议公正解决巴勒斯坦难民问题”;2014年联大亦重申“应依照第194(III)号决议公正解决巴勒斯坦难民困境” (III)号决议解决巴勒斯坦难民困境“。
1967年后,安理会第237号决议敦促以色列”为自敌对行动爆发以来逃离该地区的居民返乡提供便利"。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3236(XXIX)号决议重申:“巴勒斯坦人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可返回其被驱逐和连根拔起的家园及财产所在地,并呼吁其返乡。”
1978年,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重申:
| 巴勒斯坦人民行使自决的不可剥夺权利只能在巴勒斯坦境内实现。因此,巴勒斯坦人行使返乡的个人权利,是该民族行使自决权、民族独立权和主权的必要条件。 |
就此而言,委员会在报告中强调,以色列负有允许所有因1948年和1967年敌对行动而流离失所的巴勒斯坦难民返乡的约束性义务。委员会确认,该义务源于以色列无保留地同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承诺,以及在申请加入联合国时作出的具体承诺——即通过保障以色列境内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权利,执行1947年11月29日大会第181(II)号决议,以及1948年12月11日关于巴勒斯坦难民返回家园或选择财产赔偿权利的第194(III)号决议。委员会进一步阐明,该承诺同样明确体现在大会第194(III)号决议中,该决议涉及巴勒斯坦难民返回家园或选择财产赔偿的权利。委员会进一步阐明,这一承诺同样明确体现在大会关于接纳以色列国加入联合国的第273(III)号决议中。大会在1976年11月24日第31/20号决议和1977年12月15日第32/40号决议中认可了委员会的报告。
尽管巴勒斯坦人回归权是以色列加入联合国的核心基础,以色列却始终拒绝承认该权利。回归权作为对国际不法行为的遣返责任,始终是以色列的义务。剥夺回归权本身即属国际不法行为,已对五代巴勒斯坦人造成伤害。此类剥夺导致巴勒斯坦人民遭受经济后果,包括丧失土地、自然资源及文化历史遗产。约翰·奎格利(John Quigly)曾指出,持续剥夺回归权可能构成应受起诉的危害人类罪。在法律范畴之外,这种对巴勒斯坦人民与历史巴勒斯坦土地联系的长期否认,如今被视为否认“灾难”(Nakba)的症候。这种非法行为的延续意味着第三方国家有义务不承认并合作结束这种非法行为。
当活动人士援引《联合国宪章》第六条质疑以色列作为“爱好和平”成员国的资格时,必须铭记:尽管回归权是其会员资格的必要条件,但令人费解的是,剥夺该权利恰恰构成了以色列国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同样地,当以色列再度威胁大规模驱逐巴勒斯坦人(此次目标是从加沙驱往西奈半岛),我们必须回顾其历史性剥夺回归权的行径,方能洞悉其永久驱逐的意图。此类驱逐行为构成战争罪,根据若干国家在国际法院冈比亚案(Gambia)中的联合干预声明,依据《灭绝种族罪公约》可视为种族灭绝行为。
实现回归权并不意味着以色列人将被驱逐。建设性方案应始于承认巴勒斯坦人民与以色列犹太国民享有同等地位,共同隶属历史上的巴勒斯坦委任统治地。实践中需实现以下目标:承认巴勒斯坦人民及其后裔超越普通外国人的特殊地位;为其通往以色列及被占领巴勒斯坦地区的移民通道提供便利;承认东耶路撒冷居民作为主权巴勒斯坦国公民享有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地位。此类补偿还需通过以下方式撤销约旦河西岸与加沙地带的隔离政策:在承认历史性流离失所、巴勒斯坦各族群间联系、人民自由迁徙权及非歧视性家庭团聚权的前提下,便利通行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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