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查的一点史料梳理

清查三种人虽然没有定义为一场运动,其涉及面和打击人数的持续时间却是历来运动比较突出的。尤其是由此带来的1985年大整党,人人过关。虽然《刑法》已经公而并执行,却很少以法办事。私设牢狱,私设的公堂。逼供信,打人致死的事件连连发生。
邓在整党中说:“最危险的是‘三种人’。”“说他们最危险,是因为:一、他们坚持原来的帮派思想,有一套煽惑性和颠覆性的政治主张;二、他们有狡猾的政治手腕,不利时会伪装自己,骗取信任,时机到来,又会煽风点火,制造新的动乱;三、他们转移、散布和隐蔽在全国许多地方,秘密的派性联系还没有完全消灭;四、他们比较年轻,也比较有文化。他们当中有些人早就扬言十年、二十年后见。总之,他们是一股有野心的政治势力,不可小看,如果不在整党中解决,就会留下祸根,成为定时炸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页
造反派被妖魔化,成了一个集恶势力之大成代名词。不论是文革初期的党委、工作组、 “红八月”里的老红卫兵,1967年“一月风暴”中进入革命委员会的干部、军队和群众的代表、1968年建立的工宣队和军宣队,清理阶级队伍”、“清查五一六分子”和“一打三反”中制造冤错假案的专案组,包括林彪军人集团和“四人帮”集团的成员,都毫无例外地归入“造反派”的阵营。这种情况下,不提“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号召“造反”,不讲老革命家参与讨论通过的中央文件精神,更不讲当时具有法律效能的《公安六条》,也不依据1979年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新的《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本法自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毫无疑问,造反在文革初期完全是一种合法行为,完全无罪可定。而且这种追诉已经完全违背了新的《刑法》追诉的“时效性”。
它的悖论就是凡是拥护当官的就正确。像武汉“百万雄师”拥护陈*道镇压“工总联”是对的,广西拥护韦*清的“广西联指”杀“对手422”不用追究。
这样的结果是一些在台上的干部和专案人员无视党纪国法,利用清查三种人展开了“还乡团”式的报复。比如兰考县的老县长张钦礼,这位焦裕禄式的好干部被当成三种人清理。浙江曾多次受周恩来接见鼓励的劳动模范应四官(浙江省委委员、宁海县委书记)仅仅因为在会议上批评了省委书记铁瑛,而被当成三种人批斗。被周恩来誉为“泰山压顶不弯腰”的桐庐县印渚公社南堡大队,舍己为人,不惜牺牲自家十几条生命而一心为公的好支书李金荣,在揭批查中被铁瑛等人打成帮派骨干而遭逮捕判刑。连对高考提出意见的张铁生,给毛泽东上书的知识青年恩人李庆霖也成了三种人。
邓显然有私人挟嫌报复的嫌疑。比如对聂元梓的起诉和定罪中特别突出了她对当时的北大学生,邓的儿子邓*方和女儿邓*的迫害。事实上聂元梓并没有参与任何直接的迫害活动,而邓*方如何摔坏了腿,至今仍是疑云密布。
“三种人”有多少犯罪现行值得商榷。
对“三种人”的清查最具代表性的是对中央委员的整肃。中共九届中央委员170人中工农出身47人,后补中央委员124人中工农出身73人。十届中央委员195人中工农出身69人,后补中央委员109人中工农出身47人。随着清查“三种人”,这些工农出身的中央委员和后补中央委员大部分都消失。他们大部分都不是造反起家的人,只是普通人或先进模范代表。比如中共九大英雄模范人物25人,而群众组织成员只有14人。然而这些英雄模范人物也被当作“三种人”一起清查掉了。剩下的除了现役军队将领就是党政领导干部。
即使很多被打成“三种人”的所谓造反派,虽然曾经掌握权力,大部分都洁身自好。他们的错误更多是政治上的,或者是站“错”了队,与当时的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了一致。
比如北京(1983)中刑字第629号、94号、437号、101号、276号、39号、对戚本禹、迟群、刘庆棠、齐景和、赵登程、舒龙山的判决,四川高院(82)川刑字第01号对刘结挺、张西挺的判决,辽宁锦州(82)刑1字第20号对张铁生的判决,以及对河南唐歧山,湖南唐忠富、胡勇、叶卫东、张厚,浙江翁森鹤、张永生,云南黄兆琪、刘殷农、涂晓雷、胡延观、刘光兴、何立宽,江苏华林森、曾邦元,贵州孙昌德、徐英年,黑龙江牛成山、聂士荣、韩朝、邵岩,江西涂烈、万里浪、蔡方根、陈全生、蔡松林、张雨、魏厚庆、曾凡珩和北京公安局军队干部王更印这些地方革委会成员等的判决,无一例外的主要罪行是积极参与、组织、煽动迫害、诬陷等,罪名都是反革命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等,虽然很多人并不承认,法庭却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予以重判。
其中中央组织部干部组组长齐景和文革时任中央专案审查小组第一办公室“彭真、刘仁”专案组副组长,他的主要罪行是按照康*的授意诬陷迫害刘*奇、王*美、彭真、刘仁、贺龙、罗瑞卿等。而齐景和在法庭上“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还公然说康*不是反革命”(引自北京(1983)中刑字101号)判决书),仍被判17年徒刑。这个第一办公室主任是肖华,上面还有中央主管整个专案工作的周恩来,何来他一个正厅级干部的责任。事实上是因为康*死了,让齐景和来背罪。
比如空15军副军长赵登程,1970年6月调任公安部革委会副主任,文革中的1972年10月就被关押审查。然而在文革后又被作为“三种人”于198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他背的是文革中死去的谢富治、李震的“罪”。
比如27军副政委刘传新,55军215师政委王更印,因为军管担任了北京市公安局革委会副主任,在清查中落得一个自杀一个被判刑10年。表面上是迫害老干部,其实是因为北京一些老干部的家属子女参加造反迫害活动受到公安机关的惩治,得罪了这些老干部。原北京市委书记吴德在后来的《我在北京工作的一些经历》中写道:“王更印被判了十年徒刑,太重了,冤枉的。刘传新是一个军的副政委,王更印是一个师的政委。军队“支左”也是波折很多,一开始是不知道群众组织的情况,都支持了。突然间,中央文革小组批评“支左”支错了,让“支左”人员掉屁股。这个掉屁股的过程,军队犯了很多错误。后来又批评把屁股又掉错了。军队那时很难办,没有一个大军区不检讨的。”摘自吴德《风雨十年纪事》。而且谢富治1972年初就去世了,接替他的是华*锋。公安系统的错误华*锋脱不掉干系,让下面的小喽罗当替罪羊太缺少政治人物的胸怀了。
一样参加文革并担任革委会主任,军队干部中江苏的许世友、湖北的曾思玉、湖南的黎原、安徽的李德生、陕西的李瑞山、辽宁的陈锡联、福建的韩先楚、广西的韦国清、河北和北京的李雪峰、山东的杨德志、四川的张国华、福建的韩先楚等,以及担任中央军委文革小组长的徐向前、杨成武、肖华为什么能全身而退并仍居高位呢?难道这些地方没有文革冤案?
文革后重新掌权的老革命家们虽然大张旗鼓的公开对文革派进行清算,却一直对清查“三种人”讳莫如深,很少在以后提及。据说全国被划为“三种人”的超过二百万,被严重处理的超过50万人(几乎赶上‘反右’了)。
“三驾马车”动用司法公器对所谓“三种人”政治犯重判刑纠,显然没有毛泽东对犯错误干部“治病救人”的政治胸怀,也没有处理“联动”“西纠”红卫兵(真正打砸抢和武斗的始作俑者)那种人文关怀精神。这是政治家与政客处理问题方式上的极大不同点。
清查“三种人”无关政治正确,也不论是非对错。是依帮派体系划线对文革的报复性整肃,体现的是个人意志。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