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房产继承优先由这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其中配偶首先可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作为遗产分配,子女包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通常均等。

2、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份额同样一般均等分配。

3、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房产份额。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房产继承,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利。

5、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房产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房产继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房产继承前要先区分房屋产权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先将属于配偶的一半份额分割出来,剩余部分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不能直接将整套房屋作为遗产分配。

2、继承开始后必须按照法定顺序执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离世、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依法继承。

3、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表示,口头放弃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放弃后不得再主张分割房产,且不能损害债权人等第三方利益。

4、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伤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行为的继承人,会依法丧失继承权,无权参与房产分割。

5、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时要严格确认资格,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父母应得份额,不能超额分配。

6、分配房产时应兼顾公平,对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多分,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有能力赡养却拒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少分或不分。

7、继承房产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能仅以协议或口头约定为准,需携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或法院文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未过户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8、被继承人遗留的房贷、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债务,继承人需在继承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放弃继承则可无需偿还。

9、房产不宜直接实物分割的,可通过折价补偿、共有等方式处理,由部分继承人取得房屋产权,对其他继承人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避免因分割破坏房屋使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