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译者导言

今年1月是我们斗争中的一个里程碑式事件——有史以来第一次为同性恋权利发表政治演讲——的第八十周年。1898年1月13日,伟大的德国社会主义领袖奥古斯特·倍倍尔(August Bebel)在国会讨论刑法改革时发言,为科学人道主义委员会(英语:Scientific Humanitarian Committee)要求废除德国法律第175条关于鸡奸罪的请愿书辩护。科学人道主义委员会(德语:wissenschaftlich-humanitäre Komitée)是世界上第一个活跃的同性恋权利组织,它于1897年5月15日由马格努斯·赫希菲尔德(Magnus Hirschfeld)、马克斯·斯波尔(Max Spohr)和埃里希·奥伯格(Erich Oberg)成立,当时运作仅九个月。发起请愿是科学人道主义委员会试图废除第175条的重要手段。

虽然倍倍尔并非第一个支持同性恋解放的政治家——在他之前,我们应该把荣誉归于拿破仑的宰相让-雅克·雷吉斯·德·康巴塞雷斯(法语:Jean-Jacques-Régis de Cambacérès,法国大革命与法兰西第一帝国期间的政治家和律师,也是著名的拿破仑法典的编辑者)——但据我们所知,倍倍尔是第一个在公开的政治活动中直言此事的人。

奥古斯特·倍倍尔可不是什么普通的政治家,他是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创始人之一,也是该党四十多年来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还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战友,并被人们视为工人阶级运动史上的杰出人物。正是在倍倍尔的领导下,德国社会民主党被全世界的社会主义者当作楷模和思想的源泉。(译者注:列宁与卢森堡等人称赞他为“一位在工人中间最有威信、最受群众爱戴的领袖”“在党的历史上所有盛衰时期都能充当为它指明道路的罗盘”。)

倍倍尔是最早签署科学人道主义委员会请愿书的四个人之一,该请愿书最初是以宣言的形式发表的(其他三人是恩斯特·冯·威尔登布鲁赫(Ernst von Wildenbruch)、理查德·冯·克拉夫特-埃宾(Richard von Krafft-Ebing)和弗朗茨·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zt))。在倍倍尔的声望和社会民主党的支持下,早期的同性恋权利活动家们至少得到了参与听证会的保证,尽管他们的主要目标——废除德国的鸡奸法规——直到七十年后才得以实现。社会民主党对同性恋解放运动的支持持续了三十五年——直到1933年纳粹党的胜利同时摧毁了这两场运动,正如社会主义者是同性恋权利最强有力的(几乎是唯一的)支持者一样,最狂热的反对者则出现在罗马教会的政治分支——天主教中央党内。

跟现在的言论和意识形态相比,倍倍尔的发言似乎是平淡的,但这番讲话远远走在了时代的前面,因为当时的人们还笼罩在维多利亚时代的阴霾之下。从记录中显示的骚动和插话可以清楚地看出,倍倍尔的言论对他的同事们来说是极其刺耳的。

在倍倍尔演讲几天后,夏尔牧师(Pastor Schall)觉得有必要从基督教的角度声明他反对科学人道主义委员会的请愿。他认为,使徒保罗在给罗马人的信中,将请愿书中所宣扬的罪恶视为旧异教最令人发指的罪行之一,并表示他完全无法理解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名人在请愿书上签名。夏尔牧师的以下评论很能说明问题:“必须承认,倍倍尔先生的这些言论令人深感震惊——它们不知何故让我心烦意乱,陷入深深的沮丧之中。”

倍倍尔的同事们很难相信的一件事是他对同性恋活动普遍性和广泛性的描述。1907年,年迈多病的倍倍尔回忆起当年一些国会议员对他估计的同性恋群体的数量表示怀疑,以及他如何被指责夸大事实。倍倍尔坚称他并没有夸大——如果有什么问题的话,那就是他估计得太少了!鉴于金赛(Kinsey)的研究结果,倍倍尔是正确的:他在1898年的估计有些保守。

以下是国会会议速记记录的译文:

1898年1月13日星期四,德国国会第十六届会议

副议长斯帕恩(Spahn)博士:请众议员倍倍尔发言。

倍倍尔:各位代表,有些人对我们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某些令人厌恶的方面深恶痛绝,他们努力最充分地利用刑法来纠正这些罪恶,并将它们从地球上抹去,他们的立场是可以理解的。我和我的朋友们也准备支持斯帕恩博士和他的同事们在我们面前的草案中提出的许多条款,但绝不是全部。一方面,从我们的角度看,该草案走得太远,另一方面,又走得不够远。特别是,一旦完成了这方面的改革,我们就应该考虑,在我们的刑法典中,是否还有其他类似的条款,至少与这里建议的段落一样,有同样多的权利和同样多的需要加以修改。

先生们,刑法是为了执行而存在的,也就是说,负有维护遵守和尊重法律的主要责任的当局应该尽职尽责地注意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但是,在我们的刑法典中,有一些条款,其中有些条款已经写入了我们面前的议案中,当局虽然充分意识到这些条款遭到了许多人,包括男人和女人的蓄意违反,却只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费心要求检察官采取行动。在这里,我特别想到的是第175条法律规定的部分——它与“非自然通奸”有关。如果选举委员会——我强烈要求这样做,因为我认为,没有委员会的建议,该法案不能成为法律——那么就有必要明确要求普鲁士政府把柏林地方刑警队掌握的某些材料交给我们,以便我们在审查这些材料的基础上,可以问一问自己,我们是否能够和应该保留第175条规定,如果应该保留的话,我们是否应该拒绝扩充这些规定。我从最可靠的消息来源获悉,该市警方在发现第175条法律规定可处以监禁的违法行为后,不会立即将这些人的姓名提请地方检察官注意,而是将涉案人员的姓名添加到因同样原因已在其档案中的人员名单中。(听!听![来自左翼])。

这些人的数量如此之多,而且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以至于如果这里的警察认真履行职责,普鲁士将不得不立即建造两座新的监狱,以处理仅在柏林犯下的违反第175条法规的罪行。(骚动,听!听!)

这并不夸张,冯·莱维佐夫先生(von Levetzow);这涉及到各行各业成千上万的人。不过,这也进一步提出了一个问题:第175条的规定是否不仅适用于男性,也适用于犯有同样罪行的女性?对一个性别来说是正当的,对另一个性别来说应该也是如此。但是,先生们,我要告诉你们:如果柏林警方在这方面尽职尽责——我想就此说几句话——那么就会出现世界上从未有过的丑闻,这种丑闻与巴拿马丑闻、德雷福斯丑闻、吕佐夫—莱德特丑闻(Lützow-Ledert )和陶施·诺曼丑闻(Tausch-Normann)相比,纯粹是小儿科。也许这就是为什么警方在处理本款规定应予惩处的违法行为时如此宽松的原因之一。先生们,第175条法规是《刑法典》的一部分,既然存在,就必须执行。但是,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刑法的这一部分无法执行,或者只能有选择地执行,那么问题就来了,刑法的这一条款是否应当继续保留下来。我想冒昧地说,就在本届会议上——也许有些先生们还没有注意到——我们面前有一份打印好的请愿书,请愿书上有我本人和其他一些人的签名,还有其他一些党派同事的签名,此外还有文学界和学术界人士、最杰出的法学家、心理学家和病理学家以及这一领域最高级别的专家的签名。请愿书主张修订《刑法典》,以废除第175条的相关规定,其原因是可以理解的,不过我在这里不想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