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拒绝律师见李道国合乎法规吗?
文 / 子午
看了郝律师朋友圈的消息,笔者大感震惊,辗转难眠,就翻看了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4月1日朋友圈

4月2日朋友圈
先说一下时间线:
3月30日,郝正新律师在网上成功预约会见当事人李道国,新乡市看守所安排的律师会见时间是4月1日早上8:45;
4月1日早上8:45之前,郝正新律师和胡平平律师提前到达办理手续,看守所却安排辉县市公安局先提审,等了两小时被告知安排下午会见;
4月1日中午11:25,看守所打电话通知,公安局下午继续提审,律师不用等了;
4月2日,郝正新律师和胡平平律师再次到看守所等待了6个小时,被告知与办案机关提审冲突,到晚上20:30仍然未能安排会见当事人。
(一)以“提审冲突”为由连续两天拒绝会见,违反“以申请先后顺序安排”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2025年3月发布的《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第三条的规定:
“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讯冲突的,应当以申请先后顺序安排。”
这意味着,律师的会见申请和办案机关的提讯申请具有同等的程序地位,看守所应当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来决定谁先进行,而非天然优先安排办案机关的提讯。
本案中,郝律师于3月30日已成功预约,并明确安排在4月1日上午8点45分会见,这一申请的提出时间早于4月1日当天的提讯申请,否则就是看守所安排不当。若办案机关的提讯是在律师预约之后才提出的,则律师的会见应当优先安排。看守所以“正在提审”为由直接拒绝,而未审查申请先后顺序,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预约成功后连续两天无法会见,涉嫌违反48小时安排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本案中,律师于3月30日预约,预约安排在4月1日,从预约成功到安排会见的间隔已接近48小时。在4月1日当天未能会见后,4月2日律师再次到场并等待至晚上8点半,仍然未能会见。截至4月2日晚上8点半,从预约成功起算已超过72小时,远超法定48小时上限,看守所已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三)是否存在疲劳审讯嫌疑?
看守所连续两天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会见,存在两种可能情形:
1、当事人在4月1日和4月2日连续两天被安排了提讯,且提讯时间覆盖了律师申请会见的时段,如果是这种情形,则新乡市看守所涉嫌违反以上两条法规;
2、看守所连续两天以“正在提审”为由拒绝会见,且4月1日上午8点45分律师到场时当事人已被提审,至4月2日晚上8点半仍在等待,间隔总时长已远超36小时,即便考虑到中间可能存在短暂的休息间隔,则办案机关可能涉嫌疲劳审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这是对非羁押状态下讯问的法定时间上限,羁押状态下的讯问虽无同等明确规定,但仍应参照这一精神执行,不得变相突破。
虽然现行法律对“疲劳审讯”尚无明确的法定时间界限,但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已有较为公认的认定标准: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24小时期间内不能保证6小时的连续休息的,可以视为疲劳审讯。
当然,真实情况还需要律师见到当事人李道国之后进行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疲劳审讯”同样属于“刑讯逼供”。如果情况属实,则办案机关连续超时提讯的行为,将构成严重程序违法;如果看守所明知办案机关在连续超时提讯却不加制止,同样存在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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