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的红冲发票不需要给另一方,红字发票需要由开票方留存。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要求,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票经过核审相符(除非国家税务局另有明文规定),验证后作为购方的做账凭证,不可退回给销货方。
红冲发票是指冲减原销项,然后出具正确的税票再次记账。如果跨月了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红冲就是之前开了一张不正确的凭证,用红色字体做一张和蓝色字体一模一样的红色字体凭证,就可以把原凭证红冲,然后再次做一张正确的凭证就可以了。
购方必须按照《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款从本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归入本期进项税额。待获得销货方出具的红字专票后,与存留《通知单》一并作为做账凭证。
根据国税总局再次修订有关《税务申报方法》的要求,纳税人开票和获得抵税凭证的情况不仅在申报单中体现,而且数据要与抄税、抵税数据内容完全一致。这意味着当碰到已验证的增值税发票被废除时,必须通过红冲增值税发票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