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税日期被明确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那一天。如果企业提前开具了发票,那么计税日期则是发票开具的当天。因此,只要在一个月内发票未被作废且对方没有退回,就必须将其计入收入。对于隔月的发票来说,它们不能被直接作废,而只能通过开具负数发票来进行红冲处理。如果发票既没有被作废也没有进行红冲,即使企业已经开具了发票但尚未收到款项,也必须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如果长时间未收到款项,这部分金额可能会被作为坏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