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明确指出,对于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基于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来确定。而在依法申请取得前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另一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实际成本应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同时,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则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涵盖以下方面: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