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用、出租或出借其建造的商品房时,需从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开始计算并缴纳房产税。特别是当开发企业将商品房用作售楼部时,应从该售楼部开始使用的次月起开始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对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而言,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以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计算房产税的基础,然后按照1.2%的税率进行税款的征收。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